商標和在先已注冊商標含有相同的字詞,申請還能通過審查嗎?舉例說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4 23:56:33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方法如下:
1、要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2、再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3、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以及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等因素。
所以,要申請的商標如果和在先已注冊商標含有相同的字詞,可以根據上述判斷標準進行評估。
第一種情況:
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者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的,則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新康得”和“新得康”、“斯波帝卡”和“波斯.卡帝”、“嘉倫曼尼”和“曼尼嘉倫”,均為近似。
第二種情況:
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星”和“星星”、“牛牌”和“牛牛”、“哈羅”和“哈羅哈羅”,均為近似。
第三種情況:
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是哪個以上的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蒙爾斯特”和“蒙爾斯吉”、“帕爾斯”和“帕洛爾斯”、“心至必達”和“心之必達”,均為近似。
但是,如果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東方雪”和“東方雪狼”、“花心思”和“花香思”、“北美風情”和“北歐風情”,均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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