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當給職務發明人多少獎勵,有相關法律依據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8 22:24:05 瀏覽: 次
對于職務發明創造,其發明人、設計人在專利權授予后,以及在專利實施后,單位應當給予合理金額的獎勵和報酬。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如果因為專利獎酬問題,發明人,設計人與單位產生糾紛,可以向當地專利管理部門(知識產權局)請求進行行政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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