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沒有關于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人獎勵制度,可以要求給獎勵嗎?案例
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與所在單位事先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數額、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時間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獎勵和報酬。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按照《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獎勵和報酬。
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之間的這種約定可以采用單獨訂立合同的形式,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這種約定可以在項目研發之前作出,也可以在發明創造完成后作出。
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有關獎勵和報酬事項的,其性質相當于有關獎勵、報酬的格式合同。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于該部分內容,應當明確告知員工。未明確告知且規定的獎勵和報酬低于法定標準的,該部分內容對該員工不具有約束力。
單位與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之間的獎勵、報酬約定應當合法、有效。單位與員工的約定或者其規章制度的規定不合理地限制或剝奪發明人或設計人根據《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享有的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的,不得作為確定獎勵和報酬的依據。
按照約定優先原則,獎勵、報酬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除了采取貨幣形式之外,還可以采取股票、期權等其他物質形式,只要能達到《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合理的原則要求即可。
約定的獎勵和報酬采用貨幣形式予以支付的,約定的數額可以比法定標準高,也可以比法定標準低。單位可以自主地根據自身的行業特性、生產研發狀況、知識產權戰略發展需求等制定相應的具體標準。
案例:
某案中,請求人要求某大學就其作為發明人的發明專利支付獎勵8000元。
經查明,就職務發明的獎勵標準,該校與請求人并未作出約定。該校正式發布的《××大學專利管理辦法》雖然明確了該校應當對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給予獎勵,但并未就具體獎勵標準作出規定。
另外,該校正式發布的《××大學校內津貼分配方案》中明確規定:基于發明專利的科研分值為50分,科研工作量的獎勵標準為每月每分10元,學校按10個月發放。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參照《××大學校內津貼分配方案》,結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所規定的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的規定,確定該案發明專利的獎勵標準為5000元。
分析與評述:
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單位就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報酬作出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單位發布的規章制度有規定的,所述規章制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該案中的《××大學校內津貼分配方案》實質上已就獎勵、報酬數額與發放方式作出了規定,且標準不低于《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應當作為確定發明人獎勵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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