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技術許可給別人,自己未實施,不給發明人報酬合理嗎?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8 22:18:14 瀏覽: 次
“實施”是指《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實施,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判斷專利權人(即單位)是否實施了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應以其制造、使用的產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判斷專利權人是否實施了外觀設計專利,應以其制造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專利外觀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為準。具體的判斷標準應當與專利侵權判斷標準一致。在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進行一些改進,如果改進后的技術方案仍然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內,仍應認定為實施該專利。
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或者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的,應當視為專利權人(即單位)實施了該專利,無論被許可方或者受讓方是否實際實施。
他人為生產經營目的非法實施專利,同樣屬于專利實施行為。
案例:
某案中,請求人為一項發明專利的發明人,其要求所在單位支付職務發明人報酬。
該單位辯稱其未實施涉案專利,不應向發明人支付報酬。
經查明,雖然該單位未自行實施,但該專利已經由其許可他人實施。
分析與評述:
職務發明專利的實施既包括專利權人自行實施,也包括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單位作為專利權人通過專利獲得了經濟效益,應當給予發明人合理的報酬。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沒有約定的,其數額應當是從許可費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該案中單位已經許可他人實施,故其主張涉案專利未被實施,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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