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的審查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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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作為非傳統商標,往往比傳統的平面商標具有更強的視覺沖擊力,可以更好地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2001年,當我國修改《商標法》時,立體商標被列入到了商標法的保護范圍。對于立體商標注冊時的兩大要件:顯著性和非功能性。
我國《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了立體商標的注冊條件。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將體現商品自身性質形狀、技術效果、功能性的形狀排除在立體商標的注冊范圍之外。這一規定并決定了其與普通的平面商標不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這一特殊性,導致立體商標的審查標準較為嚴格。
立體商標的兩大保護要件:顯著性和非功能性
二者有著明顯區別,具體體現為:
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立體商標的顯著性用于保護商標的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消費者可以用其作來源識別標識。“而立體商標的非功能性是為了維護專利法與商標法之間的平衡”,避免使用商標實現對發明和外觀設計永久的壟斷保護,并解決商標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問題。
其次,兩者的后果不同:如果立體商標不具有顯著性(固有顯著性),其亦可以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即取得顯著性。而立體商標若具有了功能性,則不論其如何使用,該立體商標也不會被核準注冊使用。
一、顯著性
1 顯著性的定義及分類
首先,立體商標的顯著性亦以傳統商標的顯著性為理論基礎,每個對立體商標的進行法律保護的國家無一例外的將立體商標的顯著性作為立體商標保護的重中之重。根據學界的普遍分類,筆者更贊同將顯著性分類成:固有顯著性和取得顯著性。
2 固有顯著性和取得顯著性
(1) 固有顯著性
即立體商標在其創造完成之初,根據其自身的特點已經具備的顯著性。固有顯著性是先天性的,對立體商標來說,判斷立體商標的固有顯著性需要關注其對消費者的影響效果。若一立體商標可以對消費者造成一定的吸引,但消費者不是將其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識,而是將其看做為商品的設計,則其依然不具備固有顯著性。
(2) 取得顯著性
即立體商標在初始使用時,并不具備較高的顯著性,但隨著立體商標伴隨商品的持續使用,普通消費者已經逐漸將該立體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則該立體商標具備了取得顯著性。《商標法》第十一條但書中為立體商標的取得顯著性提供了法律依據。具體來說,依照該立體商標的使用時間、宣傳工作的時間和程度、相關公眾間的知名度、被侵權情況等多個因素,綜合判斷該立體商標能否與其生產者和商品聯系起來,從而起到區別其他商品、商標的作用。
《商標法》第十一條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二、非功能性
1 非功能性的定義
一般來說,非功能性可分成:實用功能性和美學功能性。
立體商標和平面商標的申請條件相比,其中一大不同的就是立體商標必須具有“非功能性”。我國《商標法》的第12條規定了此要求:當商品或包裝的三維形狀是為了保證本商品或商品包裝的功能而存在的三維形狀,以其構成的商標即具備功能性特征,不得申請注冊;只有具有非功能性的立體商標才會獲準注冊。“我國《商標法》將具有功能性的立體標識排除在商標保護之外”,為的就是不讓個人獨占公共領域的資源,證明立體商標的正當性,同時這也維護了市場的自由競爭和正當競爭關系。
2 我國對于非功能性的認定標準
在我國,立體商標的注冊被《商標法》施加了“非功能性”的限制,即立體商標必須具備非功能性的特征,才可以在我國獲得注冊,從而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根據《商標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立體商標不能僅由商標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即為了發揮商品的特定功能而必須采用的形狀,這樣的立體商標缺乏其自身的顯著性,若這樣的立體商標被準予注冊使用,則會造成商標的不正當壟斷,任何與該形狀相似的商品都會構成商標的侵權,這必然不是商標法所希望看到的。
總的來說,關于立體商標的非功能性規定,實際上是為了維護市場的競爭自由,防止壟斷。其次立體商標不能是為了獲得某些技術效果而必須的三維形狀,是指為了使一件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是為了更好的實現商品的某些功能而必須使用的三維形狀。最后,立體商標不能是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那些對于產品的價值產生了實質影響的三維形狀,消費者通常將其視為該商品的價值。因此這種商品的三維形狀被視為具有功能性,不能注冊為立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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