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假冒注冊商標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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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廣東省中山市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壽成,經營中山市古鎮鎮新立創電器燈飾部,2005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樂成,中山市古鎮鎮柯美燈飾廠業務員,2005年6月1日被逮捕。
二、訴辯主張
1、檢察院指控稱
2004年底至2005年初,深圳市華通電器五金交電商行 業務員王初展 向在中山市古鎮鎮經營新立創電器燈飾部的被告人張壽堅定購無商標標識及廠名的LED彩虹燈四批,并要求提供銀雨牌LED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
被告人張壽堅聯系中山市柯美電器廠的業務員被告人梁樂成,將該LED彩虹燈交由柯美電器廠生產并要求該廠提供銀雨牌LED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
產品出廠后,被告人梁樂成如上述要求交貨。
王初展在該批產品包裝上貼上銀雨牌注冊商標后以2425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深圳市雅濤實業有限公司。
在該批產品發生質量問題后,被告人張壽堅、梁樂成以廣東省鶴山銀雨燈飾有限公司經銷商及員工的身份協助王初展兩次到深圳雅濤實業有限公司的世外桃源工地對上述產品進行檢驗。
2005年4月25日、27日,被告人張壽堅、梁樂成分別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壽堅、梁樂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被告人辯解
被告人張壽堅辯稱:假冒注冊商標不是他所做,事前不知情,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被告人張壽堅辯稱:本案沒有LED彩虹管使用的銀雨商標的證據,本案涉及多家企業,涉及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問題,張壽堅事前不知道是假冒商標,只是做生意,提供假銀雨檢驗報告不能推定張壽堅與王初展有犯罪故意,張是被人利用、蒙騙。假冒商標是王初展所為,與張壽堅無關,故張壽堅不構成犯罪。張一直配合銀雨公司和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如認定有罪則為自首。
被告人梁樂成辯稱:銀雨公司的質量檢驗報告不是他提供的,只是按流程放進貨物里,沒有假冒注冊商標,也不知道王初展假冒注冊商標。他到深圳雅濤公司沒有看到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第三批貨張壽堅才要求提供檢驗報告,該批貨金額只有幾萬元。他只是在柯美公司打工,沒有從中獲利,迫于壓力才到深圳對產品進行檢驗,且在里面起最輕微作用。
不管是否知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都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導致范圍,所以企業踏踏實實搞生產經營,才能走得更加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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