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處罰標準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26 13:51:29
制造、銷售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已經構成范圍,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何理解上述法條的含義,怎么算銷售、明知 等等,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作出了詳細解釋:
第六十九條 [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可見,只要滿足上述條件,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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