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支付債務,算售假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fā)布時間:2020-02-26 14:40:49
回答這一問題涉及到要否將銷售行為的存在范圍限定于商品流通過程之中的問題。
按一般的理解,銷售行為通常發(fā)生在商品的流通過程中。但這只能是一種狹義的理解。
如果從廣義上看,由于銷售行為在本質上具有有償轉移商品所有權的特點,因而象用商品支付債務這種情況也可歸于銷售的范疇。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的行為為“銷售”,而未明確限定其發(fā)生范圍的情況下,考慮到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支付債務的行為對本罪法益的侵犯,同發(fā)生在商品流通過程中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將本罪中的“銷售”行為作廣義的理解,并無不妥。否則,僅將本罪中銷售行為的存在范圍限定于商品流通過程之中,無疑是對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支付債務的行為的放縱。這顯然不利于全面、充分發(fā)揮刑法第214條規(guī)定對他人注冊商標權的保護功能。
因此,應當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支付債務的行為認定為本罪中的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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