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例:“良子”足道商標侵權判賠5萬元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3-01 16:43:31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亦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原告:北京妮泊雅美容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臺聯良子保健技術有限公司
妮泊雅公司在其經營的“博雅良子足道SPA”的店外招牌、宣傳介紹、大堂前臺、價目表、經營用品等處使用“博雅良子”字樣,字體較大且位置明顯,在大眾點評網中亦使用“博雅良子”作為店鋪名稱,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效果,故妮泊雅公司對“博雅良子”的使用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其次,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包括按摩、美容院等,妮泊雅公司提供的實際服務為足道,與涉案商標核定服務構成同一種服務。
第三,妮泊雅公司使用的“博雅良子”中“良子”二字發揮了主要識別作用,“博雅良子”標識亦完全涵蓋第3143899號、第6560545號商標的文字部分,與上述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且考慮到涉案商標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妮泊雅公司在經營中使用“博雅良子”字樣,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與臺聯良子公司提供的服務有關,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妮泊雅公司在其店外招牌、宣傳介紹、大堂前臺、價目表、經營用品等處以及大眾點評網站的促銷活動中使用“博雅良子”標識的行為,侵害了臺聯良子公司就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因臺聯良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數額以及妮泊雅公司因侵權獲利數額,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妮泊雅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妮泊雅公司的團購數量及金額等因素,判決如下:妮泊雅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臺聯良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共計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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