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使用母公司注冊商標、分公司使用總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費可以稅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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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注冊時,為便于品牌統一管理運營,通常以總公司、母公司的名義進行申請。商標注冊下來以后,總公司、母公司成為商標專用權人。
而注冊商標的實際經營中,大量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商標情況存在,這種商標使用行為該不該支付費用,以及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能否在稅前扣除?這些問題樂知網小編為您一一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與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商標,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在稅務處理上是不同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與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商標,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在稅務處理上是不同的。
商標使用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之一,《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有明確的定義,是指企業提供商標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商品權使用人應付商品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商標權是單一性質的法定權利,又稱,是指經依法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非他性權利,包括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等。
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由于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屬于企業總機構的組成部分,不是一個對外獨立的實體,不能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由企業總機構統一代表來進行匯總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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