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支機構、子公司、分公司的商標使用費能否稅前扣除?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1-13 22:31:18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基于該規定,由于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屬于企業總機構的組成部分,不是一個對外獨立的實體,不能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由企業總機構統一代表來進行匯總納稅。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出于管理和生產經營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對獨立的內部分支機構管理,分支機構在企業總機構內部具有相對獨立的資產、經營范圍等,這就可能使這些分支機構之間可能發生類似于獨立企業之間進行所謂提供經營管理服務,如支付商標使用費。但企業內部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的這類業務活動屬于內部業務活動,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由于他們不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需由企業匯總納稅,所以對于這些內部業務往來所產生的費用,均不計入收入和作為費用扣除。
也就是說,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商標使用費,總公司無需計入收入,分公司無需計入費用,也就不存在稅前扣除這個問題。
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標權所支付的商標使用費,是不屬于上述《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的不得稅前扣除的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母公司與子公司屬于不同獨立法人企業,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的關聯關系,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公平交易原則來確定商標使用費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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