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1-15 22:52:09
假冒注冊商標,是指在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的前提下,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冒充他人商標的商品,另外還包括為達到這種目的而進行準備的行為。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上述冒充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
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
1.《刑法》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商標法》第67條第三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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