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注冊商標作為書名出版銷售,算商標侵權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2-08 23:16:44
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具體如下: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書的名字印刷出版銷售,雖然沒有進行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的商標標注行為,但是顯然也有搭便車的嫌疑,可能會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該書的出處是否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構成上述第(七)款所列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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