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酒商標侵權怎么認定?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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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當事人即貨主未經(jīng)注冊商標人**吉品牌有限公司及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即威士忌酒上使用與“紅牌”、“黑牌”以及“CHIVAS”相同、近似的商標,構成了《商標法》第52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例:
“紅牌”、“黑牌”及“CHIVAS”分別是**吉品牌有限公司及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在威士忌酒上合法使用的注冊商標,依法應予以保護。
案例:
“紅牌”、“黑牌”及“CHIVAS”分別是**吉品牌有限公司及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在威士忌酒上合法使用的注冊商標,依法應予以保護。
執(zhí)法部門在某倉庫內查獲的洋酒酒瓶上標注的“黑牌”、“紅牌”標志與注冊商標“黑牌”、“紅牌”完全一致,“CHVIAS”標志與注冊商標“CHIVAS”近似。
倉庫貨主未能提供該批洋酒的合法來源證明,涉嫌侵犯“紅牌”、“黑牌”及“CHIVAS”注冊商標專用權。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4266瓶涉嫌侵權的洋酒予以暫扣,并對貨主進行立案處理。
本案中,“紅牌”、“黑牌”均為**吉品牌有限公司在第33類商品上注冊的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威士忌酒、利口酒和其它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而“CHIVAS”為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在第33類商品上注冊的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威士忌利口酒、威士忌(麥芽威士忌)、用威士忌制的或含威士忌的飲料(啤酒除外)。上述三項商標均在有效期限內,依法應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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