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商標必須強制注冊、人用藥商標不應強制注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2-16 22:08:51
1、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法條依據:
《煙草專賣條例》(1983年9月23日頒布,1983年 11月1日實施),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沒有注冊商標的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1991年《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頒布,1992年1月1日實施)取代《煙草專賣條例》,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仍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2、人用藥 不必強制注冊商標
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修改《藥品管理法》時,取消有關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修改《商標法》時,對有關強制注冊商標的規定未作修改。隨后第二次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時,也對有關強制注冊商標的規定未作修改。根據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但《商標法》和《藥品管理法》都是特別法,究竟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還是自愿注冊商標,兩部法律均未作明確的規定。但由于《藥品管理法》未對藥品強制注冊商標作出規定,而《商標法實施細則》仍規定人用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人用藥品強制注冊商標適用《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法理上也并無不妥。之后的我國商標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來執行的,即人用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對有關強制注冊商標的規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過將原來的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但2002年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細則》進行第三次修改時,國務院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這一規定將強制注冊商標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2014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已經無該條款。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1992年實施的《煙草專賣法》至今仍有效,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煙草制品仍然應當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改《藥品管理法》時,也沒有對有關藥品強制注冊商標作出規定,2019年最新實施的《藥品管理法》也無此規定。因此,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人用藥品不應當采用強制注冊商標制度。也就是說,從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藥品不再實行強制注冊商標制度。
關鍵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