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提異議了怎么辦?看“農夫”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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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湖養生堂飲用水有限公司,申請了“農夫”、“NONGFU”及兩件“**山泉”商標,使用在“果汁飲料(飲料)、啤酒、礦泉水(飲料)”等商品上。
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后進行了公告。
張某發現后,就上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主要異議理由為:“農夫”即農民,作為普通稱謂屬于公用名詞,不能為某個人或某個企業注冊為商標而獨占。而且,“山泉”是一種產品的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山泉”作為商標,極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有誘導、誤導消費之嫌。
被異議人答辯稱:“農夫”是古代漢語詞,使用在第32類商品上,具有獨創性,暗喻了所提供的商品是一種自然與純凈的物質,并非異議人所述為公用名詞。“農夫”與“農民”含義有別,不是區分社會各階層的標準。“山泉”非為一種產品的通用名稱,“農夫”、“NONGFU”及“**山泉”商標是異議人新創的飲用水知名品牌,沒有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也沒有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等其他特點,且從未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產源的誤認,同時,沒有對飲用水行業造成不公平。異議人提出異議是利用合法程序,達到其敲詐勒索部分知名企業的非法目的。
經查,異議人在提出異議之后,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要求被異議人向其支付較高數額的金錢作為其撤銷異議的所謂“報酬”。商標局認為,“農夫”一詞為古漢語名詞,系指從事農業的男性,在現代日常用語中很少使用。現代漢語是用“農民”來表示與工人、軍人等相對應的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可見,“農夫”并非一種普通稱謂。同時,“山泉”不是某種產品的通用名稱,“**山泉”用作商標具有顯著性。被異議商標沒有對產品質量等特征作直接描述,且不存在夸大宣傳的情況,異議人稱該商標有誘導、誤導消費之嫌的理由不充分。另外,異議人在提出異議之后向被異議人索取所謂“撤銷異議報酬”,是企圖通過提異議來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有違于誠實信用原則,為我國商標法所不容。因此,商標局裁定,張某所提異議均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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