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法院也能認定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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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馳名商標認定機制是法院認定與商標主管行政機關認定相結合的雙軌制。
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和2002年新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頒布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在法定條件下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界限。在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此后,2002年10月施行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司法實踐中,也有判例開創了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先河,2001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在一起域名注冊與商標糾紛訴訟中,認定了“safeguard”為馳名商標,這也是我國首起由高級法院直接認定馳名商標的判例。
上述司法解釋的出臺與司法判例的出現,表明商標權本質上是一種私權,是一種民事權益,因此對有關民事權益糾紛的解決應交由法院在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作出判決。
之所以要賦予法院確認馳名商標歸屬的權力,是因為:
1、法院參與確認馳名商標,可有效地排除行政干擾,強化對商標主管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促使馳名商標的確認能嚴格依法進行,對于改變我國現階段對馳名商標保護乏力的狀態將大有裨益。
2、法院確認馳名商標是實現法院審判職能的需要。馳名商標是商標權人一項極為重要的財產性權利,由法院來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財產權利是法院的職能所在,有利于維護法院作為民事裁判最終裁決者的地位。
3、由法院確認馳名商標符合國際條約的要求,有利于同國際通行做法相接軌。Trips協議已明確要求對所有知識產權確權行為都要進行全面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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