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版權保護的條件——表達和思想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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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美國版權保護的條件——表達和思想觀念
思想/表達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是美國版權法中一個著名的原則。
該原則基本的含義是指:
思想觀念本身不能得到版權保護,必須通過一定的表達形式表達出來,才能夠得到版權法的保護。
美國1976年《版權法》第102條明確地規定了這一原則。
至目前為止,這一理論已經成為美國版權法上最為重要的原則,并獲得了世界范圍內的承認。
版權意義上的思想觀念的含義要比通常說的思想觀念寬泛得多,主要是指概念、術語、原則、客觀事實、創意、發現等。
表達就是對上述思想觀念的各種形式或方式的表達。
思想/表達二分法意味著作者不能將作品中所體現的思想觀念據為己有;
對于同樣的思想觀念,他人可以自由利用或者自由進行原創性的再表達;
由此形成的表達或作品,同樣可以得到版權法的保護。
思想/表達二分法這一原則通過案例法得到不斷發展。
最早確立這一原則的是Baker v. Selden案。
最高法院在該案中的判決對美國版權法的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在該案中,法院裁定:
原告可以禁止別人復印出版他的書,但不能禁止被告使用原告書中所描述的會計方法。
作品的“表達”是豐富多樣的。
對于小說、詩歌、散文等文學作品,可以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種符號(如數字符號)作為其思想或情感的表達;
繪畫、書法等美術作品則以線條、色彩等作為其表達。
如果在一部作品中其思想與表達清晰可辨,則對其表達的保護相對簡便易行。
但是正如法院在Nichols v. U niversal Pic tures Corporation一案中所揭示的那樣,“任何一部確定的作品都可以是許多思想和表達的混合”。
在實踐中,區分思想和表達并非一件易事。
例如,對作品中牽涉的創造的“素材”是更接近于思想還是更接近于表達,有時并不能很簡單地判定。
以文學作品的故事情節而論,基本的故事情節應當是創作的基本素材,屬于思想與事實的范疇。
普通的人物角色更趨向于被認定為“思想”,但一個卡通角色可能更容易被認定為“表達”。
由此體現的是“情景”理論:
相同主題里通用的情節、人物、場景不受到版權保護,任何人在同一主體的作品中都可以使用。
作為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的例外,當某種思想觀念只有一種或者幾種有限表達的時候,以至于無法從表達中區分思想,則版權法不保護思想觀念也不保護表達,因為對表達的保護會損害到他人對思想的自由獲取。
在極端的情況下,如果思想和表達混合在一起,授予版權相當于對于抽象的思想授予了版權。
因此,為保護公共利益,不能因授予某一人版權而剝奪了公眾在該領域的權利。
Morrissey一案即體現了這一原則。
二分法原則實質上屬于確保版權利益平衡的基石性范疇。
版權法確立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的目標,是在通過向作者提供合理的利益,以實現促進創作和保障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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