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交易爭議及其可仲裁性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5-14 17:52:24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交易爭議及其可仲裁性
知識產權人取得權利后,如果希望取得經濟利益,就必須妥善運用其所取得的權利。
事實上,權利人自行實施知識產權受限于各類因素影響,因而權利人往往將權利交與他人實施,實現權利獲取利益。
常見的交易形態,主要有權利讓與和授權兩種,后者又可分為專屬授權以及非專屬授權。
無論是知識產權的讓與或授權,當事人都會通過締結協議的形式完成,因該協議所生的爭議均屬于這里所稱的權利交易爭議,包括關于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以及消滅的爭議。
就協議的成立生效的爭議而言,包括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條件是否成就、協議是否生效、協議是否具備法定方式、協議內容是否因違背公序良俗或因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而無效等。
有關協議消滅的爭議,包括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而應當被撤銷、協議期限是否屆至、解除條件是否成就、一方當事人解除或終止協議是否成立。
有關協議的履行爭議,包括所讓與或授權的客體因有瑕疵或有第三人主張權利而無法使用、讓與或授權之客體或范圍的爭議、權利金的計算基礎或計算方式有異議、是否構成給付延遲、違約金計算的爭議等。
上述知識產權交易發生的爭議,由于屬于私權爭議,原則上具有可仲裁性,但是如果協議的效力涉及國家公權力行為,例如轉讓協議應當進行登記,則就登記行為事項,屬于國家機關的權限,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人不能審查核準進行判斷。
此外,還需要說明的是,首先協議的效力對仲裁條款的影響。
如果一方當事人爭執讓與合同或授權協議并未成立、不發生效力、無效或已經因被撤銷、解除或終止而歸于消滅,并主張該契約中所約定的仲裁條款也因此不發生效力或歸于消滅,則此時是否仍然可以交付仲裁。
學術界普遍認為,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仲裁條款的效力與協議的效力應當分別認定,即便讓與、授權協議發生不成立、無效或撤銷等事由,而仲裁條款并沒有這些情況時,仲裁條款仍然有效,可以交付仲裁。
其次,協議內容違反強制禁止之規定無效。
如果當事人間就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發生爭議,特別是例如被授權人主張授權協議中之某一條款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應屬無效,而他方對此有所爭議,則此爭議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也存在問題。
由于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確保經濟自由競爭,具有強烈的公共政策的本質,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大多對于仲裁事項是否可仲裁性沒有明確約定。
一般認為,如果涉及專屬于主管機關管轄權力范疇,不具有可仲裁性。
其他爭議,原.則上應當具有可仲裁性,尤其是當事人之間的知識產權讓與契約與授權協議中的條款,雖然涉及違反不公平競爭之強制禁止規定,但是由于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該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時,應當具有可仲裁性。
擴展閱讀:
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 業務)
更多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問題,歡迎咨詢
TEL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關鍵詞: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代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