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互動機制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5-10 09:32:41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缺少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互動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單一供給機制,缺少自下而上的公共需求表達機制,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無法實現有效互動。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作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需求方的企業與作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方的政府的某種錯位當前,我國大多數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還很不夠,對知識產權在經營發展或項目開發中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尚未有效運用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資源服務其創新和經營,還沒有到掌握合理運用知識產權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的途徑和方法的時候。
為了加快提高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和競爭力,就需要發揮政府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內容應當依據多數公民的需要,尊重其自由選擇權,同時考慮社會發展環境。
但長期以來,我國政府的公共服務決策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政府根據自身的偏好和政績導向決定公共服務的供給結構、供給內容、供給方式以及供給總量。
在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日益被視為核心競爭力要素的形勢下,我國企業整體的知識產權意識、能力還普遍不足,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提高的過程中存在許多共性問題,形成了對于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強烈需求。
但是,這種需求與政府能夠提供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存在某種錯位,難以對接,從而導致企業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需求難以下情上達,形成有效的需求表達,也影響政府提供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形式、內容等。
例如我國大量科技型中小企業,存在巨大的資金需求,但缺乏知識產權融資渠道,貸款難、擔保難、融資難是長期以來影響和制約科技型中小企業持續發展的一大瓶頸。
但是我國至今尚未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險以及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相關規定,即便是在知識產權出資、擔保、信托投資等方面,我國相關立法也還是極為粗糙,僅是有法律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針對不同知識產權的特點以及經營中的具體問題作出可供操作的具體規定。
如此滯后的知識產權經營立法,除了受到經濟發展等要素的制約外,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國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不足。
此外,以3D為代表的新技術發展,“創客社區”的出現,對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新的問題,相關產業該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如果知識產權發生改變,又如何來驅動創造力和創新。
實踐中有關企業知識產權經營的新問題又層出不窮,這也對未來政府知識產權政策的制訂、調整提出新的挑戰。
(2)政府提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與市場脫節現象的存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手段,但是,政府在活動中也面臨信息不完全的問題,其自身組織結構特點、目標和決策模式等導致其提供的公共服務會與市場脫節。
政府提供何種公共服務往往來源于其自身的研究和認知,由于政府也面臨信息不足的問題,其認知可能與市場的需求脫節錯位,公共服務的“藥不對癥”產生浪費。
例如近年來,為了鼓勵創新,國家和各個地方政府相繼出臺相關的專利扶持政策,并設有專項資助資金和其他激勵政策。
事實證明,專利扶持政策盡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國內的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激劇增加,不少企業也從中獲益,得到了資金扶持和稅收優惠。
然而一些企業和個人卻將專利扶持政策作為“可投機政策”,即使完全不懂得專利為何物,卻知道專利可以成為一項特殊獲利工具。
企業并不十分重視申請專利的質量和運用,只是為了獲得政府扶持帶來的利益。
這也促使了很多垃圾專利的產生和培養了一批制造垃圾專利的代理人。
上海就曾出現過一起相關的知識產權詐騙案,和其他同類詐騙案不同,犯罪分子幫企業免費申請專利,企業可獲得專利證書,而犯罪分子卻能獲得可觀的專利扶持費用。
知識產權制度是以申請和維持費用作為經濟杠桿,剔除質量不高的申請,確保申請質量。
例如專利或者植物新品種等的申請費和年費就是為了促使申請人放棄低質量或者沒有經濟效益的專利、植物新品種或其申請。
普適性的資助政策或者不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會導致知識產權費用機制失靈,從而導致泡沫的產生。
不科學的政府介入行動將直接導致當前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處境艱難:
一方面,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無法發揮效用;另一方面,企業等市場主體的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目前我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大多還限于專利申請資助、專利信息檢索等基礎服務,這些服務并非當前企業最迫切需求的。
而伴隨企業的發展,提出的種種需求,如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當前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卻又無法勝任。
(3)缺少連接市場主體和政府的第三方機構市場主體和政府在提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過程中各有利弊。
首先,市場機制存在失靈的情況,主要表現在:
市場壟斷、缺乏投資動力、追求經濟利潤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目標的異化等,市場不能充分地公平競爭,這些失靈和缺陷決定了市場主體難以依賴其本身而得到改善,并且不能有效地提供社會所需的全部知識產品,必須要有政府的介入。
但政府部門決策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主要表現在:
行政效率不高、決策信息缺乏透明度、公共政策存在失效或針對性不足、行政活動中的尋租和腐敗現象等。
市場主體的引入,給公共服務提供者創造出一種提高績效的激勵機制。
與此同時,還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失靈現象”。
市場在提供公共物品時,往往因“搭便車”問題而失靈。
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也存在失靈的情況,原因在于其遠離社會底層的官僚體制對社會需求的遲鈍反應,標準化的供給公共物品難以滿足不斷變化和個性化的需要而導致供應不足或浪費,壟斷性導致的資源配置沒有效率。
面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同時出現,需要引入中間調節機制。
有學者提出,為了克服市場機制自身在公共品提供方面的失靈以及政府公共服務的失靈同時存在的問題,應當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和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之外,再引入中間調節機制這個“第三只手”。
社會非營利機構可以充當政府和市場之外的這“第三只手”。
社會非營利機構是指不屬于第一部門(政府)和第二部門(市場)的其他組織的集合,它以非營利為宗旨,依靠會員繳納的會費、民間捐贈或政府財政撥款(或資助)等非營利收入,從事第一部門和第二部門無法或不愿意作為的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社會公眾。
通常表現為聯盟和行業協會組織。
社會非營利機構作為政府和市場之間的橋梁,發揮上下貫通、上情下傳、下情上達的功能,形成較為完善的自下而上的需求表達機制。
社會非營利機構作為提供公共產品,校正市場和政府雙重失靈的主要力量,改變過去政府作為單一公共服務供給主體的模式,構建政府、社會和市場三維框架下的多中心公共服務體系。
現實中,我國社會非營利機構卻無法承擔此重任。
目前我國大部分的行業協會等組織是由政府創建并受政府主導的,政府不僅以“獎金和指導的提供者”角色出現,而且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社會非營利機構的人事任免權和較大資金的運用權力,致使其在職能上嚴重依賴于政府。
一些機構雖然從政府部門分離出來,但在運行方式上遺留著行政機關的烙印,我國能夠促進特定行業集體性知識產權利益的行業協會和跨行業的知識產權中介組織遠未培育、發展起來,這也導致社會非營利機構提供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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