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shù)姆ㄖ菩枨?/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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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wǎng)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我國《專利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shù)姆ㄖ菩枨?/div>
在傳統(tǒng)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懲罰性賠償從未被承認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我國早期法學理論主要沿襲大陸法系,因而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法律體系中完全見不到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
其理由在于,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損害賠償不論在侵權還是契約領域,只能以補償性為其特征,不允許懲罰性措施的適用,“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為目的”,“大多不具有懲罰性”。
事實上,懲罰性賠償表現(xiàn)出的法律理念與傳統(tǒng)民法理論是格格不入的,因此長久以來一直備受爭議。
傳統(tǒng)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即補償性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或不履行債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對權利人來說,損害賠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對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2在各國的民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并不相同,但是最高指導原則卻是相同的。
《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德國民法典》第249條致承認:
損害賠償,旨在使被害人能夠再處于如同損害行為未曾發(fā)生時的情況。
可見,損害賠償制度尊奉的最高指導原則,即損益相抵原則:
損害賠償旨在填補損害,故賠償與損害大小相一致,不可少也不可多,基于此原則,損害賠償?shù)慕Y果,受害人不得較無損害事故發(fā)生時更為優(yōu)越。
(3)因此,法院判決民事賠償,既不能損害受害者的利益,同樣也不能損害加害者的利益。
從構成要件來看也反映了如此差異,懲罰性賠償強調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當加害人主觀過錯較為嚴重,尤其是動機惡劣,具有反社會性和道德上的可歸責性時,法官和陪審團才可以適用此種賠償”1)。
而傳統(tǒng)民事賠償“不能以加害人過錯程度的輕重作為依據(jù),只能以財產的實際損失和精神利益的實際損害作為賠償責任大小的標準”。
當然,也有一些開明的民法學家認為民事責任具有雙重功能:
一方面,通過制裁,遏制不法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補償,對受損害的權利加以補救。
3)“民事責任所具之功能,主要為修復之功能,除此之外,尚有預防功能及懲罰功能,唯后兩種之功能并不彰顯,因之殊少受到重視”,其懲罰之功能更是“存有疑慮”,4但他們同時認為,懲罰性賠償僅僅只是民事責任中補償性賠償?shù)母綆У?、兼具的一種功能,而非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制度:
“懲罰性賠償并不是獨立的請求權,必須依附于補償性的損害賠償。
”(5)并且很長時間內,部分學者堅持認為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應僅限于合同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
綜上,從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傳統(tǒng)的民事責任,只能作為一種例外的民事賠償制度偶爾出現(xiàn)。
但是前文所舉大量數(shù)據(jù)說明,在專利法領域,由于民事賠償制度的失靈,令司法實踐陷入兩難的境地。
究其原因,實因專利侵權引發(fā)的民事賠償追究存在先天不足:
一方面,由于互聯(lián)網(wǎng)的虛擬性和專利權的無形性,導致專利權人很難發(fā)現(xiàn)電子商務領域專利違法行為的存在和具體的違法行為人,或者即使發(fā)現(xiàn)也很難搜集相關的違法證據(jù),從而難以支持其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賠償制度墨守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形式平等,導致在現(xiàn)實中處于弱勢的權利人群體與處于強勢的侵權人群體地位實質不平等,民事賠償制度不但沒能保護社會中弱勢群體的利益,反而助長了強勢群體的囂張氣焰,實在有違其制度設計之初衷。
而美國早在20世紀初就已在產品責任領域確認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后被廣泛適用于侵權法、合同法、財產法、勞工法、家庭法以及知識產權法等民事法律制度當中,同時賠償金的數(shù)額也直線上升。
雖然美國也曾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產生激烈爭議,但其在美國法上的地位并未動搖。
(1而我國民法學界仍固守“門第之見”,導致懲罰性賠償制度立法舉步維艱。
因此筆者認為,引入懲罰性賠償不能于部門法的窠臼,需要進行大膽的理論突破。
前文所引用的大量數(shù)據(jù)以及現(xiàn)實中更多的類似案例已經(jīng)證明,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這種保守的思想已使我國專利權的保護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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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fā)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fā)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fā)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fā)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fā)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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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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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早期法學理論主要沿襲大陸法系,因而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法律體系中完全見不到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
其理由在于,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損害賠償不論在侵權還是契約領域,只能以補償性為其特征,不允許懲罰性措施的適用,“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為目的”,“大多不具有懲罰性”。
事實上,懲罰性賠償表現(xiàn)出的法律理念與傳統(tǒng)民法理論是格格不入的,因此長久以來一直備受爭議。
傳統(tǒng)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即補償性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或不履行債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對權利人來說,損害賠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對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2在各國的民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并不相同,但是最高指導原則卻是相同的。
《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德國民法典》第249條致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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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此,法院判決民事賠償,既不能損害受害者的利益,同樣也不能損害加害者的利益。
從構成要件來看也反映了如此差異,懲罰性賠償強調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當加害人主觀過錯較為嚴重,尤其是動機惡劣,具有反社會性和道德上的可歸責性時,法官和陪審團才可以適用此種賠償”1)。
而傳統(tǒng)民事賠償“不能以加害人過錯程度的輕重作為依據(jù),只能以財產的實際損失和精神利益的實際損害作為賠償責任大小的標準”。
當然,也有一些開明的民法學家認為民事責任具有雙重功能:
一方面,通過制裁,遏制不法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補償,對受損害的權利加以補救。
3)“民事責任所具之功能,主要為修復之功能,除此之外,尚有預防功能及懲罰功能,唯后兩種之功能并不彰顯,因之殊少受到重視”,其懲罰之功能更是“存有疑慮”,4但他們同時認為,懲罰性賠償僅僅只是民事責任中補償性賠償?shù)母綆У?、兼具的一種功能,而非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制度:
“懲罰性賠償并不是獨立的請求權,必須依附于補償性的損害賠償。
”(5)并且很長時間內,部分學者堅持認為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應僅限于合同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
綜上,從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傳統(tǒng)的民事責任,只能作為一種例外的民事賠償制度偶爾出現(xiàn)。
但是前文所舉大量數(shù)據(jù)說明,在專利法領域,由于民事賠償制度的失靈,令司法實踐陷入兩難的境地。
究其原因,實因專利侵權引發(fā)的民事賠償追究存在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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