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專利侵權行為概念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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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惡性專利侵權行為概念的內涵
惡性專利侵權行為一詞并未在草案的正式文本中出現(xiàn),其概念內涵在修法過程中也經歷了一個演變的過程。
對惡性專侵權行為的界定,2012年的草案(征求意見稿)采用概括的方式將其表述為“擾亂市場秩序的專利侵權行為”,對應的草案說明將其解釋為“故意侵權、反復侵權、群體侵權等惡性侵權行為”。
2014年后的草案(送審稿)卻采用列舉+概括的方式將其表述為“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概念表述的前后不一致,導致學界對其理解不清,在此有必要對其概念內涵進行厘定。
“惡性專利侵權行為”中的“專利侵權行為”一詞毋府贅述,《專利法》明確規(guī)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構成專利侵權。
對其概念的界定關鍵在于對“惡性”的理解,《現(xiàn)代漢語詞典》中將“惡性”的詞義解釋為“能產生嚴重后果的”,其義偏重于客觀上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常見于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中的“惡性事故(件)”與此同義。
但在法律術語中,惡性一詞也用于形容人的主觀狀態(tài),如刑法上所稱“主觀惡性”,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tài)度。
還有知識產權法相關研究文獻中提出與之近義的“惡意侵權”“惡意訴訟”等詞也是表達了侵權行為人的不良主觀狀態(tài)。
那么,惡性專利侵權行為的內涵是側重于客觀還是主觀呢?從草案修改過程來看,似乎經歷了一番斟酌。
草案(征求意見稿)將其定義為“擾亂市場秩序的專利侵權行為”,將故意侵權與反復侵權、群體侵權等具體侵權形態(tài)并列,僅作為一種惡性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可見該稿對“惡性”的理解側重于“擾亂市場秩序”這一客觀狀態(tài),而未將主觀惡性作為必要條件。
但后來草案(送審稿)卻將“故意”與“擾亂市場秩序”并列作為侵權行為的必備條件,要求故意侵權行為成立且擾亂市場秩序的才認定為惡性侵權行為。
可見,惡性專利侵權行為要求客觀上應造成擾亂市場秩序的損害結果,且主觀上行為人存在侵權故意,此二點成為區(qū)別于一般專利侵權行為的內在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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