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濫用與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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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權濫用與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2015年,國家發改委對高通公司依法處以60.88億元人民幣(約合9.75億美元)的反壟斷罰款,同時責令高通公司停止相關違法行為。這是我國反壟斷法實行以來開出的最高罰單,也是迄今為止高通收到的最大罰單。
消息發布,震驚世界。
高通是由幾位知名科學家和工程師于1985年創立的一家美國無線電通信技術研發公司。
他們相信移動互聯網將徹底改變世界,比固定互聯網影響更深遠,為此累計投資已逾161億美元。
僅在2010年,高通對研發投資就超過26億美元,約占其年度營業收入的22%。
優秀人才加高投入,高通公司不斷創新,取得了一系列領先的讓他人難以繞過的專利技術,成為微處理器技術的領導者、全球現代3G無線網絡、終端和服務的原動力。
目前,超過190家公司被授予了CDMA、3G、4G產品專利組合的使用權。
依靠強大的知識產權,高通公司在世界智能手機芯片市場占了近70%的份額。
從小型的創業公司到諸如三星、LG、摩托羅拉、中興、華為、微軟和谷歌等行業巨頭,從暢銷的功能手機到最佳的智能手機,大多數都采用了高通公司的芯片和技術。
2013年,高通的芯片和專利許可費年收入總計高達243億美元,其中近一半來自中國大陸。
其專利許可收入雖占總收入的30%,但利潤卻達到87%,為芯片的兩倍多。
為什么會被罰呢?
看高通公司所作所為:
以整機售價作為計算專利許可費的基礎(通常是只按涉及專利的部分作為計算的基數);
打包銷售多種專利產品,且從不提供專利的清單和單價;
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許可;
對本應免費的過期專利繼續收費;
將專利許可與銷售芯片進行捆綁;
拒絕對芯片生產企業進行專利許可;
在專利許可和芯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高通公司規定的“反向專利許可”條款尤其不公平,即手機廠商只要購買高通的專利產品,就必須無條件把自己企業的專利免費提供給高通使用和售賣,這是典型的霸王條款,被業界斥責為流氓行為。
高通公司的商業模式,嚴重損害了我國華為、中興通訊等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的科技企業的利益及創新動力。
從長遠看,高通模式對全球范圍的無線通信市場良性競爭也將造成嚴重損害。
多行不義必自斃,有數十家企業向國家發改委舉報高通公司,有意思的是,最早舉報的是兩家美國公司。
高通公司這些行為,也使其成了日、韓、歐盟等各國反壟斷機構調查名單上的常客,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在2009年7月對高通罰款2.08億美元,并要求其糾正多項違規行為。
歐盟和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又在2014年8月對高通啟動了新一輪反壟斷調查。
2014年9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也正式對高通啟動反壟斷調查。
專利作為知識產權受到法律保護,高通公司以專利授權盈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做過頭了,變成了知識產權濫用,觸犯了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條規定: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也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戰略重點之一。
高通公司很快如數交了罰款,他冤不冤?高通公司一點也不冤,因為他在行使其專利權時,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阻礙、抑制了技術創新和發展,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違反了我國法律。
禁止知識產權濫用與保護知識產權是一致的,因為知識產權濫用違背了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初衷,權利的形式超出了正常保護的范圍,即應受到法律的規制。
60.88億元罰款只是高通2013年度在華市場銷售額的8%,相當于高通2014年度在華銷售額的6%。
從2012年開始,高通營業收入的一半來自中國市場,目前發展勢頭依然強勁。
只要能夠留在中國,就能繼續分享中國的巨大市場及其快速增長帶來的巨大收益。
高通公司低下了高傲的頭,認錯認罰,提出了一攬子整改措施,包括:
對為在我國境內使用而銷售的手機,按整機批發凈售價的65%收取專利許可費;
向我國被許可人進行專利許可時,將提供專利清單,不再對過期專利收取許可費;
不要求我國被許可人將自己專利進行免費反向許可;
在進行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搭售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銷售基帶芯片時不要求我國被許可人簽訂包含不合理條件的許可協議等。
高通公司同時表示,將繼續加大在我國的投資,謀求更好的發展。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因為高通公司能夠配合調查,并有悔改表現,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處罰是手下留情了,并對高通在我國持續投資表示歡迎,支持高通公司對使用其受到專利保護的技術收取合理的專利費。
對于專利權濫用,還有什么辦法?專利法第六章對“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作了一系列規定,其中: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使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七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說到此,想起一個故事:
慢性白血病患者陸勇因幫助上千名病友購買印度仿制瑞士抗癌藥“格列衛”,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
493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
在民意輿論的壓力下,該案最終撤訴。
瑞士諾華研制的格列衛作為眾多癌癥患者的救命藥,在中國的價格一直是23500元一盒,而印度產的仿制藥價格最低達200元,差價上百倍!泰國經驗或許可以學習。
2006年前后,面對本國嚴重的艾滋病疫情,泰國就對抗艾滋病藥物進行了強制許可,此外,該國還根據WTO規則,對格列衛等四種癌癥治療藥品實施了專利強制許可。
印度經驗也值得學習。
印度仿制格列衛,并不是實施了專利強制許可,而是諾華公司在印度沒有獲得格列衛的專利授權。
2006年,瑞士諾華公司曾起訴印度政府和專利局,但最終敗訴。
根據專利權的地域性特點,印度制藥企業可繼續合法仿制這種藥品。
格列衛藥在我國已得到專利授權,在其專利失效前,其他制藥廠如果想要生產格列衛,正常的方法是通過商業途徑,取得專利許可。
好消息是,格列衛藥在我國的專利權2013年4月1日后過期,這意味著國內企業可以不需付專利費合法生產格列衛了。
為何到現在市場上沒有出現中國產的格列衛呢?雖然是仿制藥,但同樣要和原創藥一樣,經過新藥生產的一系列試驗過程和藥監局的一道道審批,要花費大量時間,因此,中國產格列衛可能還要等待一段時間。
企業在遇到專利權濫用時,應當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以反壟斷法向國家發改委舉報,或者以專利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強制許可,同時防止自己不要犯類似錯誤。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是行政干預。
政府干預專利權是把雙刃劍,雖然如此可以解除專利壁壘,卻也是干涉專利權人的權利,可能影響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國際聲譽,產生新的貿易摩擦。
事實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和歐洲各國,都極少使用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方法,我國至今沒有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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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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