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專利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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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權人的權利
一、制造權制造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獨占地制造專利產品的壟斷權。
制造專利產品是指專利權人自己或許可他人將權利要求書所說明的產品在實踐中再現。
如果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可以解釋為包括與其說明的產品類似的產品,專利權人的制造行為也可以擴大到制造專利產品的類似產品。
二、使用權使用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專利方法使用的壟斷權。
對于產品發明創造,其使用權指權利人對制造出的專利產品付諸應用的權利;對于方法發明創造,其使用權指專利權人有權為了實現權利要求書中所說的目的,使用具有權利要求書中所說某種特征的方法制造出某種產品。
其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
三、許諾銷售權許諾銷售(offering for sale)是指專利權人明確表明愿意出售具有權利要求所述技術特征的產品的行為。
例如將產品陳列在商店中、列入拍賣清單、在媒體上作廣告、進行展示等行為,都明確表明愿意銷售該專利產品的愿望。
①許諾銷售行為的方式可以是書面或口頭,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多數人。
許諾銷售權即專利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
專利權人除依法享有自己行使許諾銷售權外,還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進行“許諾銷售”。
我國1992年《專利法》只規定了專利權人的“銷售權”,2000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時增加規定許諾銷售,將許諾銷售與銷售區別開來。
一般認為,銷售與許諾銷售的主要區別有:
首先,銷售是一種雙方(買方和賣方)行為,僅依單方的意思和行為無法完成銷售;許諾銷售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
其次,銷售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雙方意思表示的對象是特定的;許諾銷售的意思表示不必向特定人為之,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所為的表示也構成許諾銷售。
最后,銷售是實際的買賣行為;許諾銷售只是一種銷售表示,沒有實際的交易行為。
專利法規定許諾銷售權的目的在于:
一方面使專利權人能夠在商業交易的早期階段及時制止侵權,防止侵權產品擴散,減少權利人的損失;另一方面使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與TRIPs協議一致起來,以履行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
四、銷售權銷售權是專利權人享有獨自銷售專利產品或者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均無權銷售專利產品。
侵犯銷售權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非法生產專利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專利產品,從而構成對制造權和銷售權的雙重侵害;二是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只侵害銷售權。
五、進口權進口權指專利權人在專利有效期內依法享有自己進口或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為制造、銷售、使用等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
專利法確立專利進口權的目的在于保護專利權人實現其財產利益。
如果專利權人不能依法控制進口環節,非專利人便可以在國外生產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產品,然后進口到國內,這必然侵占專利權人在國內的合法壟斷市場。
因此,我國于1992年修訂《專利法》時增加規定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
專利權人行使進口權離不開海關保護。
為了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國務院曾于1995年7月5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現已廢止),后于2003年2月26日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其中第3條規定,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依據該條例,為獲得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專利權人必須向海關提出保護措施的申請。
申請的內容主要有:
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依據、法定代表人、主要營業地等;專利授權號、內容及有效期限;與專利權有關的貨物的名稱及其產地等;專利權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登記注冊證書的副本或者經登記機關認證的復制件;專利證書的復制件,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副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海關總署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等。
六、標記權專利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如果說“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是專利權人的財產權內容,那么,專利標記權則是專利權人的人身權。
專利權人通過使用專利標記,表明有關產品享有專利保護,如通過標記“中國發明專利”或“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P”等字樣,就是向公眾表明該產品已經獲得專利權,受到專利法保護,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擅自仿制。
同時,專利權人通過行使標記權,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以增加該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7條,標記權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因此,專利權人也可以不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
在侵權訴訟中,侵權行為人也不得以專利權人未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為由進行抗辯。
但是,我國專利法將標記權定性為權利的做法與《巴黎公約》的規定有差距。
從某些國家或地區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看,專利權人既享有標記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標記的義務。
如《美國專利法》第287條規定,專利權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在他們的指導下制造出售專利產品的人,可以用下列方法使公眾得知該物品已經取得專利權:
或者在該物品上注明“專利”的字樣并附上專利證書號;或者如依該項物品的性質不能這樣注明時,可以在該物品上或者該物品的包裝上附上同樣字樣的標記。
如果沒有這樣的標記,專利權人不能在侵權訴訟中獲得損害賠償金。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侵權人已經收到侵權通知,并且在其后繼續侵害的,不在此限。
我國臺灣地區“專利法”也有類似規定。
顯然,將“標記”也作為一種義務規定有利于專利產品的社會公示,減少專利侵權行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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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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