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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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權人的權利
《專利法》第11條規定: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根據以上規定,專利權人的權利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獨占實施權獨占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的專有權利①。
1.制造權。
制造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獨占地制造專利產品,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專利產品的權利。
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只要他人生產制造的產品與專利產品相同,不論使用什么設備裝置或方法,也不管制造數量多少,只要結果相同,即構成侵權。
2.使用權②。
使用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使用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及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專有權。
包括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使用和對專利方法的使用。
注意:
(1)這里的產品應該是指第一次銷售前的產品。
(2)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均不構成專利侵權。
《專利法》第11條第2款只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3.許諾銷售權。
許諾銷售權,亦稱“提供銷售權”,是專利權人在實際銷售之前,明確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權利要求書所述技術特征的專利產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
許諾銷售行為包括發送商業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在展銷會上展出,上門推銷、舉行產品推薦會等方式的推銷或促銷行為。
該項權利是2000年8月修改《專利法》新增加的內容。
增加許諾銷售權的直接依據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
根據《TRIPS協議》,專利分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
產品專利的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進口該產品;
方法專利權人有權禁止別人使用該方法直接制造的產品。
我國《專利法》在這方面與《TRIPS協議》的唯一差別是沒有許諾銷售的規定。
為使我國《專利法》與《TRIPS協議》相一致,強化專利權保護,把專利侵權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特增加此項權利。
4.銷售權。
銷售權是專利權人享有的獨自銷售專利產品或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
這種獨占銷售權通常僅指專利產品所有權的首次轉移。
其銷售的專利產品既可以是由專利權人制造的,也可以是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
在銷售過程中,專利產品的銷售方只能是專利權人或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其他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首先銷售其專利產品。
專利產品一旦投入市場,專利權人獨占銷售權即用盡①。
5.進口權。
進口權是專利權人享有獨占地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權人享有為商業目的自己進口或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包含三方面內容:
一是專利權人可以自己進口專利產品,特別是在法律規定專利權人必須實施專利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可以通過進口專利產品履行其在本國實施專利的義務;
二是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專利產品;
三是進口權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即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專利權人無權禁止他人進口專利產品,如依照強制許可進口,為科學研究目的或個人消費性使用進口不構成侵權。
該項權利是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內容,目的在于與《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有關內容相協調。
(二)許可權許可權是專利權人或其授權的人作為許可方,以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被許可方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其專利,并支付使用費的一種許可貿易。
專利權人有權獨占實施專利技術,也有權把這種實施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實施專利技術。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2條規定,專利權人行使許可權的方式是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分為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交叉實施許可和分售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條款、履行及相關事宜遵循《專利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普通實施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這樣,在同一地域內,被許可人同時可能有若干家,專利權人自己也可以實施。
獨占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但專利權仍屬專利權人。
排他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但專利權仍屬專利權人。
普通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許可方自己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技術,也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
分許可,是針對基本許可而言的,即在被許可人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的基礎上,被許可人依照與專利權人的協議,作為許可人再許可第三人實施同一專利,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
被許可人簽訂這種分許可合同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否則無權訂立分許可合同。
交叉實施許可,也稱“相互許可”,即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而形成的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的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分別是兩項不同專利技術的擁有人,實踐中常表現為從屬專利權人和原專利權人之間的許可貿易。
如被許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以許可人的技術為基礎做出革新、改進發明并取得專利,則必須依法將新專利的使用權許可給原許可人。
如原許可人改革該專利的有關技術,也必須依法將新專利繼續許可給被許可人。
許可與被許可雙方相互利用技術發明專利的合同條款為“反饋條款”。
(三)轉讓權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所有權依法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它有如下特征:
首先,原專利權人失去專利權,受讓方成為新專利權人。
其次,專利權只能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四)標記權標記權是專利權人享有的在其專利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我國《專利法》第15條對此作出確認:
“專利權人有權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對于專利標記,法律尚無統一要求,實踐中經常使用“中國專利”“專利”或“專利產品”作為專利標記,專利號是專利權人申請專利時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編制的號碼,在授予專利權后,成為專利號。
標記權在我國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專利權人行使與否,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法律對此不強制干預。
而在有些國家,標記權是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或罰款或不能要求對侵權人采取法律措施。
如加拿大、荷蘭等。
(五)署名權署名權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在專利申請文件和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
署名權是與發明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人格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不可轉讓和繼承。
當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專利權人為同一主體時,專利權人即享有署名權,否則,署名權不歸專利權人享有。
對此,《巴黎公約》第4條之3規定:
“發明人有權要求在專利證書上記載自己是發明人。
”我國《專利法》第17條也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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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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