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如何破解知識產權訴訟舉證難

“舉證難”實際上指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維權訴訟中因難以獲得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而維權不力、維權失利乃至失敗。
由于知識產權權利的特殊性、侵權行為的隱蔽性等特點,相比一般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的維權在更大程度上存在“舉證難”的顯著特征。
一是權利人因難以證明自己擁有相關知識產權權利而維權失利。
二是權利人因難以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而維權失利。
三是權利人因難以證明賠償請求的合理性而維權失利。
“舉證難”的原因分析
權利人“舉證難”現象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知識產權自身特點決定的客觀因素,也有權利人方面權利意識不強、維權能力不足及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的主觀因素。
客觀原因
一是知識產權權利的無形性,權利與權利載體的分離性,侵權與損害的不完全對應性
二是知識產權訴訟涉及技術和知識產權制度的雙重專業性
三是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定性決定了維權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
四是我國社會總體上尚未形成有利于權利人取證的客觀環境
主觀原因
一是權利人的權利意識不強
二是權利人取證、固定證據的專業能力不足
三是權利人訴訟的專業水平不高
四是權利人對證據保全措施的運用還不夠充分
破解“舉證難”的對策
一,加強知識產權法律宣傳,提高權利人的權利意識和管理意識。
二,加強知識產權實務型專業人才培養,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適合知識產權訴訟特點的證據規則。
探索適合知識產權訴訟的證據規則
證據收集方面
一是現行法律已有規定的證據保全制度。
二是司法實踐中正在運用的調查令制度。
舉證責任方面
現有證據規則只規定了新產品制造方法的專利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而實際上知識產權訴訟中尚存在很多實際由侵權人掌握或控制、權利人不可能獲取的證據。
可以通過適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舉證責任分配的公平原則,細分各類情況,確定知識產權訴訟特有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轉移規則。
證據開示規則方面
除了遵循一般民事訴訟證據交換的規則外,對于某些特殊的知識產權案件,應制定特殊的證據開示規則。
如侵害商業秘密案件審理中,在靈活運用舉證責任轉移的原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同時,為保證雙方不至于在訴訟中“二度泄密”,需要采取證據對等開示、分階段開示、有限度開示等方法,依法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舉證期限方面
證據規則雖然規定了舉證期限,但過于籠統,實踐中執行也并不嚴格。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案件事實比較復雜,事實爭議點較多,各爭議點之間相互關聯程度高。
有些當事人往往抱觀望態度,訴訟進程尚未危及到其根本利益時,怠于舉證或有選擇地舉證;
當后續訴訟形勢或一審判決對其不利時,才又拋出其他證據。
這不僅造成訴訟冗長效率不高,也淡化了訴訟行為的嚴肅性。
應當賦權法官對有些證據的舉證期限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指定或限定,當事人若逾期則失權。
這可以督促當事人積極及時舉證,形成原、被告之間積極的訴辯狀態,既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抗辯權,也有利于法院認定的事實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觀真實。
證據審核認定方面
事實推定規則和舉證妨礙規則在知識產權訴訟領域有很大的適用空間,如在涉及侵權行為及后果認定方面,在原告提出其擁有合法權利及被告有侵權行為的證據后,被告具體的行為方式、多個被告之間的不同行為、被告侵權行為的實際規模及獲利等都可以在具備一定條件下適用這些規則。
但目前對這些規則的運用,實踐中尚比較拘謹,經驗積累不夠。
加強研究其適用條件和程序并積極探索實踐,或可一定程度上緩解“舉證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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