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用真車外觀的玩具汽車,不會侵犯真車外觀的專利權嗎?

對非同類產品(產品種類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外觀設計即可認定不相近似。所以轉用真車外觀的玩具汽車,不侵犯真車外觀的專利權。
案例:
1999年,寶馬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一款汽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名為“轎車”,授權公告日為2000年5月10日(專利號:ZL99312494.1)。
2003年,錦江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一件名為“玩具汽車(2)”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公告日為2004年2月4日(專利號:ZL03359894.0)。
2004年11月,寶馬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認為錦江公司的“玩具汽車(2)”的專利侵犯了寶馬公司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喪失了新穎性,應被宣告無效。
2005年6月,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認為“玩具汽車”和“轎車”在用途上存在明顯差別,不屬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另外,錦江公司在玩具汽車領域提交專利申請在先,因此不需要對比其玩具汽車和寶馬汽車是否構成近似,遂作出維持錦江公司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寶馬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
所以,如果可能存在模型、玩具等衍生品,申請人在為產品實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同時,也不要忘記為該實物的模型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以免被其他人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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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專利侵權 外觀設計專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