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通信類專利多執行主體案件的侵權判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5-15 18:31:51 瀏覽: 次
專利權人斯庫因公司擁有專利201380067141.9、在線交易系統發明專利 ,專利權人向法院提起財付通公司和味多美公司侵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的訴訟,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的被訴侵權產品不侵權,專利權人因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最高院上訴,最高院對原審法院的某些細節進行了糾正,但結論仍是被訴侵權產品不侵權。
法院認為,在涉案專利中,POS系統具有其自身的IMSI、IMEI、MAC地址等標識,這使其成為一種特定的、具有“接受銀行卡信息”等功能的硬件設備。而被訴侵權方法雖然也使用了“POS系統”這一術語,但其所指向的實際上是軟件系統,與涉案專利中描述的硬件意義的POS系統存在本質區別。
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全面覆蓋原則。該原則要求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必須包含專利權利要求中所述的全部技術特征,且這些技術特征在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作用和效果與專利中所述相同。在本案中,由于被訴侵權方法并未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與硬件意義的POS系統相關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法院認定其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本案還涉及到了多主體專利侵權判定的問題。在通信領域,很多發明涉及的方法需要多個主體共同參與才能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每個主體都沒有單獨執行專利中的所有步驟和流程,那么根據全面覆蓋原則,沒有一個主體可以單獨被認定為直接侵權人。但是,如果將這些主體各自完成的技術步驟疊加起來,就可能覆蓋了專利所要求的完整技術方案。此時,如何判定這些主體的侵權責任,就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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