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修正案知識產權保護處罰力度介紹,反壟斷法配套規章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21: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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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修正案知識產權保護處罰力度介紹
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納入“鼓勵創新”之立法目的;大幅提高罰款額度;明確數字領域反壟斷規制……《中華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亮點頻現。
反壟斷與知識產權保護是何關系,如何適用反壟斷法規制濫用知識產權行為,在規制的范圍和處罰力度上有何變化?解讀修正草案中與知識產權保護密切相關的三大亮點。
亮點1 強調保護競爭 修正草案共有27條,延續了現行反壟斷法的框架,分為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8個專章。
按照修正草案,修訂后的反壟斷法由原來的57條增加至70條。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一條就增加了“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內容,更加強調保護競爭。
保護競爭、規制壟斷,是否意味著排斥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此次反壟斷法修改從立法層面對此予以明確。
按照修正草案,修改后的反壟斷法第一章第一條將增加“鼓勵創新”的立法目的。
知識產權保護與競爭保護具有共同的終極目標,都是為了促進發展,但二者采取不同的路徑和方式。
反壟斷法在保護自由競爭的同時,承認知識產權的合法壟斷,給予知識產權正當行使行為以適用除外,但如果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法仍可適用,這體現了法律既保護知識產權和鼓勵創新,又適當限制知識產權并對知識產權不當行使行為進行規制的平衡制度精神,修正草案中新增“鼓勵創新”,說明立法者有意對知識產權保護加以突出和強調,這一修改如果得以通過,在將來的反壟斷執法工作中,對創新保護的考量要適當提高權重,從而確保在強化反壟斷工作的大趨勢之下,不要傷及企業創新的積極性。
亮點2 關注新興業態 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判斷當事人構成壟斷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
修正草案第九條將現行壟斷法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具有市場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設置障礙,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規制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由此可見,修正草案更加強調對利用數據和算法等手段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
這表明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要更加重視合法行使權利,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能以行使知識產權為手段,而假借知識產權之名,采取諸如借助算法、數據、技術和平臺規則來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否則將受到更加嚴格的反壟斷法的規制。
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在總則中特別強調了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算法、技術等排除、限制競爭,而數據和算法、技術又可能屬于經營者的知識產權。
修正草案在總則和附則中對于知識產權和反壟斷交叉領域的態度存在細微差異,總則看上去更加傾向于規制涉及數據和算法、技術的知識產權濫用,而附則看上去更加平衡一些。
亮點3 加大威懾力度 現行反壟斷法第八章附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修正草案將第五十五條調整為第六十八條。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關系密切,目前反壟斷法對于濫用知識產權壟斷行為的規制,并沒有特別明確的法條,但是,修正草案中對于壟斷行為的規制、對于壟斷行為的處罰等規定都可適用于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
修正草案對于各類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都大幅提升,其中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以按罰款數額的5倍進行懲罰,即最高達到上一年度銷售額50%的罰款額。
隨著反壟斷法的威懾力提升,同樣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配套規章介紹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了反壟斷法三部配套規章,《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細化了壟斷協議認定方法和執法程序。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明確了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明確了行為類型和處理方式。
對互聯網等領域明確范圍和認定標準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對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逐一細化,特別對認定互聯網、知識產權領域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予以明確。
吳振國說,考慮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特殊性,為回應社會各方面期待,適應執法需要,規定對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明確了市場份額認定的指標范圍。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市場份額是重要的依據因素。
關于市場份額確定,暫行規定明確了除銷售金額、銷售數量外,還包括其他指標,為更加科學地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提供依據。
規定了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特殊考慮因素。
暫行規定列舉了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支配地位時可以考慮的因素,有利于指導執法實踐中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規定了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特殊情形。
暫行規定認定經營者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中的免費模式,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者提供的免費商品以及相關收費商品等情況,體現了對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特點的考慮。
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發展,反壟斷執法機構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依法對互聯網新經濟領域開展競爭監管。
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和認定,同樣適用于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互聯網等新興經濟領域進行監管。
統一反壟斷執法程序和標準 2022年12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規定下發通知,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調查處理較為復雜、專業性強。
為加強對地方反壟斷執法的指導和監督,統一執法的程序、標準和尺度,規章明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強調了統一執法標準、建立案件處理前報告制度、明確立案和案件處理后的備案機制。
如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明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內容,包括案件來源及調查過程、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經營者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內容。
這樣有助于形成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相互配合、監督指導的兩級執法機制,有利于統一執法程序、標準,促進構建統一規范高效權威的反壟斷執法體系。
保障和便利舉報人舉報 制止行政性壟斷行為關系到廣大消費者和企業的切身利益,規章對保障和便利舉報人舉報具體做了哪些規定? 為保障和便利舉報人舉報,規定明確了舉報人的權利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義務,為舉報人如何提供材料給予指引,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均可接收舉報材料。
暫行規定明確,對于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
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同時規定,對于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只包括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為了便于舉報人進行舉報,暫行規定明確,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也可以接收舉報材料。
為確保及時受理,省級以下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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