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爬蟲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認定,浙江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改革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40:1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數據“爬蟲”與“使用”分離,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認定,浙江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改革介紹 。
數據“爬蟲”與“使用”分離,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認定
要對抓取數據的行為進行評判,需要先行討論的是被爬取的數據到底屬于誰,被誰所控制。
一般而言,只有明確了“歸屬權”或者“禁止的范圍”,才能在此基礎上討論后續“利用”問題。
數據歸屬權的確認困難重重,爭議的根源在對于互聯網開放及封閉程度的不同認識。
當前情況下,對于數據賦權的主體、權利內容與限制、賦權對于數據收集者的正向激勵等問題還未有共識,如果司法裁判先行對數據獲取行為加以限制,則不利于后續數據的加工利用與再創造,會導致企業為了保護自身收集的數據而對分享行為設限,長遠來看這種做法會限制競爭,同時也不利于消費者長遠的利益,消費者在不同企業間共享數據時也會有所顧慮,之后消費者貢獻數據若因數據被賦權而固定,第一手獲得數據的企業會產生數據驅動型的壟斷,破壞競爭秩序。
基于這一因素,對于爬蟲技術“抓取數據”和“利用數據”的行為也應當分階段看待。
由于爬取數據并利用而造成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可遵循如下范式:“競爭利益-競爭行為-競爭損害-競爭評估”。
首先,應當考慮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護的、特定的、合法的、具有一定優勢的競爭利益。
在利用爬蟲技術抓取數據的行為中,可以著重從數據內容本身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其一,被抓取的數據是否是原告享有的權利或權益,如著作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等已被其他法律所特定化的數據;其二,在競爭利益無法被特定化的情況下,被爬蟲抓取的數據是否是原告主張的特定的、合法的、具有一定競爭優勢的數據。
其次,應當考慮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具體的競爭關系。
在抓取數據并利用的過程中,應該注重考慮是否存在結合個案中的特定行為、特定利益而產生的競爭關系。
例如,抓取后并利用的數據,如果用于相同的用戶群,則可以被認定為是具有具體的競爭關系。
再次,應當考慮競爭行為是否導致原告的競爭利益受損,在這個判斷過程中要將消費者的利益受損這一因素后置考慮,以免使競爭者借由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借口,進行不當的限制競爭行為。
在市場競爭過程中,應將“搭便車”行為做中性考量,因為正常競爭行為也有可能造成損害,不能一味認定搭便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后還要注重對于競爭行為進行評估,考慮是否維護了競爭自由、保護了長遠的消費者利益,應謹慎適用一般條款、兜底條款。
浙江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改革介紹
浙江頒發首批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穩步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
3家企業領取了浙江首批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浙江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改革公示會舉行,活動現場通報了浙江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改革最新進展,舉行了首批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發證儀式、登記平臺與交易平臺戰略合作簽約儀式、數據知識產權質押保險等金融創新合作及業務簽約儀式等。
浙江是授權開展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的唯一省份,也是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知局授權率先開展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工作的地區。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施行以來,浙江圍繞《條例》明確提出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制度的要求,聚焦數據權屬不清晰、數據創新利用不充分、數據權益保護舉證難等問題,持續深化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改革。
《登記辦法》是浙江省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客體、原則、程序、登記證書效力及部門職責等作出全面規范,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提供了制度保障。
《登記辦法》具有明晰權屬、激勵創新、釋放價值、構建生態、系統治理等五方面功能。
《登記辦法》通過登記前存證、登記中公示、登記后撤銷,明晰了數據權益歸屬;通過明確登記證書效力,可以促進數據使用價值復用與充分利用,激發數據處理者創新創業創造。
《登記辦法》通過登記信息公告、打通平臺和金融創新,降低數據運用制度成本,促進數據使用權交換和市場化流通;通過區塊鏈、電子簽名、時間戳等可信技術運用和數據核驗,打造數據來源可確認、使用范圍可界定、流通過程可追溯、安全風險可防范的可信數字生態;通過強化多部門協同聯動,全面規范數據登記和使用行為,形成、企業、行業多元參與的數據要素治理體系。
登記平臺屬于浙江知識產權在線的‘一窗口統辦’子場景,為數據處理者提供免費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
顧文海介紹,登記平臺目前已打通存證平臺6家、公證機構3家、交易平臺4家,申請人可以通過登記平臺實現存證、登記、交易轉讓全流程在線辦理。
截至6月登記平臺共受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42件、審查公示12件、核準登記3件。
目前,浙江省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地方實踐已全面推進。
杭州、舟山、臺州等地積極推進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已有14家數據企業通過數據知識產權質押實現融資9700萬元;寧波、嘉興、舟山等地探索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運用風險分擔機制,落地全國首單數據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衢州探索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中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工作。
目前,浙江已有14個試點地區開展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改革地方實踐,杭州、寧波、舟山、龍港、德清等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與相關金融機構、司法部門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持續深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運用、保護工作。
比如,為進一步促進數據知識產權運用和權益保護,舟山市海洋大數據知識產權聯盟發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運用保護倡議書》。
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介紹
近日,為落實202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相關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以線上方式組織舉行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溝通會。
各試點地方就前期工作進展和下一步工作計劃逐一進行匯報。
各地方前期在制度構建、登記實踐、權益保護和交易使用等方面有序推動相關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果。
其中,北京、浙江將數據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寫入了地方性法規;上海已將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納入地方立法項目;深圳上線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業務。
戰略規劃司圍繞《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的貫徹落實和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保護主體、權利內容和登記實踐等方面開展了專題交流,與會各方針對試點工作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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