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可能性對商標侵權判定的影響講解 ,游戲《傳奇》版權爭議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48:2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混淆可能性對商標侵權判定的影響講解 ,游戲《傳奇》版權爭議講解。
混淆可能性對商標侵權判定的影響講解
商標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是企業形象的代表,更是凝聚商標權利人心血的信譽代表,因而商業價值較大。
我國以往司法實踐強調以商標近似作為判斷商標侵權的重要標準,這種立法模式易于操作,司法可以根據判斷商標近似與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來界定侵權。
但市場交易活動復雜多變,在以消費者為判斷主體的情形下,對于商標是否近似,更多倚重的是在動態的市場交易活動中消費者的主觀認知,而絕非類似于藝術品鑒賞的靜態比對。
商標混淆的實質在于消費者對于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或者其他相關信息產生了錯誤認識。
有關商標近似和混淆之間的關系以及商標侵權究竟是以商標近似還是商品或服務類似作為判斷標準只是參考要素,“混淆”才是最終認定的依據。
商標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功能,即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也就是說,只要普通消費者能夠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換言之,即商標的識別功能得到了發揮,就不應當存在侵權的問題。
因此,在商標近似侵權的司法判定中,商標近似首先是一個法律概念(指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而不只是一個事實概念,即制止商標侵權的目的是從禁止市場混淆的前提出發。
只有構成混淆的近似(混淆性近似),才能構成商標侵權判定中的近似,而不僅僅是商標各要素在事實上的近似。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容易導致混淆的要件,將其作為侵權的判斷標準。
將容易導致混淆作為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或者近似商標構成侵權的構成要素,既符合商標法的功能要求,也是一種對市場經營者公平合理的保護舉措。
游戲《傳奇》版權爭議講解
游戲《傳奇》版權糾紛再起波瀾。
亞拓士軟件有限公司對外發表聲明,稱韓國娛美德公司拒絕執行法院作出的裁定,繼續向第三方授權游戲《傳奇》改編權的行為系對法院裁定的惡意曲解,損害了作為共同著作權人亞拓士的合法權益。
在此之前,娛美德發布聲明,稱其作為游戲《傳奇》的共同著作權人,有權授權第三方進行游戲改編和授權。
2022年11月7日,亞拓士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責令娛美德、株式會社傳奇IP立即停止在我國境內向任何第三方進行涉及游戲《傳奇II》的改編權授權。
亞拓士認為,其與娛美德是《傳奇II》的游戲軟件的共同著作權人,自2001年開始,亞拓士與娛美德已經通過《軟件許可協議》等一系列協議獨占性地許可案外人藍沙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運營、發行、營銷、改編和修改《傳奇II》;娛美德以傳奇IP公司的名義擅自授權深圳某公司使用游戲軟件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相關權利,深圳某公司又將相關權利轉讓至江西某公司,相關行為涉嫌侵犯了亞拓士對《傳奇II》游戲改編權等相關權利。
宜春中院經審查認為,在案證據表明亞拓士與娛美德共同擁有《傳奇II》游戲的著作權,若娛美德未與亞拓士協商而在中國境內向第三方進行涉及游戲《傳奇II》改編權的授權,涉嫌侵犯了亞拓士作為共同著作權人的權利。
因此,若娛美德未與亞拓士協商通過傳奇IP公司與深圳某公司及江西某公司簽署《傳奇II》相關授權許可合同的行為,涉嫌侵犯了亞拓士的權利。
據此,宜春中院裁定娛美德、傳奇IP公司停止在中國境內向任何第三方進行涉及《傳奇II》的改編權授權。
裁定作出后,娛美德不服提出復議。
2022年3月25日,宜春中院再發裁定,駁回了娛美德的復議請求。
對于娛美德的聲明,亞拓士連續兩次發布聲明稱首先,無論娛美德采取何種口徑解讀禁令、采取何種方式規避禁令,都無法否認法院禁令作為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禁止其對外向任何第三方進行改編權授權的有效性和強制性;其次,娛美德所稱的“認定有效”的法律文書多是未生效的一審判決。
游戲用戶直播《英雄聯盟》引發的官司講解
近日,騰訊公司在深圳南山法院向一名游戲用戶許某某提起訴訟,稱其未經騰訊公司許可直播游戲,要求其立即停止在第三方平臺直播,并賠償經濟損失1元。
據悉,被訴的游戲用戶許某某是《英雄聯盟》玩家,在西瓜視頻app上開設賬號“HT賤賤”直播《英雄聯盟》。
騰訊公司表示,根據《騰訊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約定,被告作為《英雄聯盟》玩家不得在使用騰訊游戲服務過程中,未經騰訊許可以任何方式錄制、直播或向他人傳播騰訊游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第三方軟件進行網絡直播、傳播等。
騰訊公司認為,用戶未經許可擅自在第三方平臺直播游戲,并以此獲利,嚴重違反上述協議條款,損害了騰訊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許某某對此提出異議,并向騰訊公司提出反訴。
許某某在反訴狀中表示,自己從2014年開始在《英雄聯盟》內花費1500元購買虛擬道具,虛擬道具是一種虛擬財產,用戶享有所有權,有權對其合理展示,騰訊公司應該保障這一權利。
許某某表示騰訊公司禁止其直播,是否認了其購買虛擬產品進行合理展示的權利。
據此,許某某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判令騰訊公司返還1500元,懲罰性賠償4500元,并承擔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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