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授權發明專利和申請發明專利的區別
今天,樂 知 網 律師 給大家分享:一文看懂 授權發明專利和申請發明專利的區別 。
授權發明專利與申請發明專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主體差異:
專利申請的主體是申請人,即某項技術的完成者或擁有者。
這些申請人可能是個人、企業、研究機構或高校等,他們通過提交專利申請來尋求對其創新技術的法律保護。
專利授權的主體則是國家專利管理部門,在我國特指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查專利申請,并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二、環節流程:
專利申請是授權的前提,沒有申請就不會有授權。
申請人需要首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經過一系列審查流程后,如果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才會授予專利權。
三、權利狀態:
申請階段:在專利申請階段,申請人尚未獲得專利權,其技術成果尚未受到法律保護。
此時,如果有人未經許可使用了該技術,申請人雖然可以提出侵權訴訟,但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
授權階段:一旦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申請人的權利狀態就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此時,申請人成為了專利權人,其技術成果受到了專利法的嚴格保護。
四、實質審查與授權條件:
國知局會重點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條件。
這三個條件是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必要條件。
1、新穎性:指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2、創造性:指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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