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詳細解釋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26 14:19:50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不但侵犯了商標專用權,也在客觀上使大量的偽、劣、次產品進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同類產品造成沖擊,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解釋上述法條,什么情況下才構成犯罪,以下詳解:
1、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是否明知,是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適用本條規定時,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不構成犯罪。
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曾被告知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銷售商品進貨價格和質量明顯低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貨價格和質量;
(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客觀上實施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
這里的“銷售”應是廣義的,包括批發、零售、代售、販賣等各個銷售環節。“假冒注冊商標”是指假冒他人已經注冊了的商標。如果是將還未有人注冊過的商標冒充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商品上使用,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屬于違反注冊商標管理的行為。
3、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本條規定了兩檔刑:即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銷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注冊商標,同時商品本身是偽劣產品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應依照刑法規定的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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