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的,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怎么量刑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26 14:27:48
首先要確定是明知假冒而銷售或準備銷售。
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以上三種情況,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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