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例:“黎紅”花椒油商標侵權糾紛再審案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29 15:37:18
健心公司申請再審稱,
1.原審法院對五豐黎紅公司涉嫌證據造假事宜未予查清,認定“商品條形碼僅與商品具有對應關系,與商品所使用的商標標識無關”的結論錯誤,同時其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2.五豐黎紅公司主張權利的瓶體的使用時間及專利申請時間均晚于健心公司,且早在五豐黎紅公司申請專利之前已有人使用了類似的葫蘆形狀的瓶體,五豐黎紅公司產品的瓶體不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有要求的特有性,二審判決對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3.專利局出具的專利評價報告對一款與五豐黎紅公司包裝箱幾乎完全一致的包裝箱,認定為與健心公司包裝箱兩者之間設計存在明顯差異,該評價報告對健心公司有指引作用,原審法院卻認為健心公司使用其包裝箱違法,健心公司對該判決結果無法預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都不應違背“法的可預見性價值”;
4.原審判決認定健心公司不規范使用商標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湬紅”作為訴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健心公司將“湬紅”二字規范的單獨使用在瓶子底座,同時和通用詞匯“食品”二字進行結合使用在瓶蓋上,且未標記“注冊商標”的標記,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二十六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屬規范使用。
5.五豐黎紅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并未提供任何其起訴之前使用過案涉黎紅商標的證據材料,難以認定五豐黎紅公司對該商標進行了真實使用,二審法院認定其對該商標進行了使用缺乏事實依據,健心公司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
綜上,健心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五豐黎紅公司稱,
1.健心公司稱五豐黎紅公司存在證據造假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對此已經查明并做了說明;
2.健心公司主張五豐黎紅公司使用的瓶體不具有特有性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案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且該專利設計與五豐黎紅公司所使用的包裝瓶存在明顯區別,二審判決認定該瓶體的使用問題真實、有效,適用法律正確,健心公司屬對法律的誤讀;
3.健心公司稱其使用包裝箱系依據一份專利評價報告,禁止其使用違背法的可預見性價值,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在明知的情況下模仿、仿冒的行為,對法律有當然預見性;再者,該評價報告評價對象系其他案外人的專利,與本案無關;且專利的比對與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比對兩者側重角度以及決定因素截然不同,前者不能作為后者的認定依據;
4.健心公司不規范使用商標,惡意侵犯商標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判決的賠償數額過低。請求駁回健心公司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
1.健心公司關于商標使用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對五豐黎紅公司的引證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2.健心公司使用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裝潢的行為是否對五豐黎紅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3.二審判決健心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是否正確。
(一)關于商標侵權的問題
根據原審查明事實,在被訴侵權商標“湬紅QiuHong”商標申請日前,五豐黎紅公司生產的“黎紅”牌花椒油產品獲得諸多榮譽,該公司從四川漢源縣花椒油廠獲得獨占使用授權的“黎紅”系列商標亦獲得四川省農產品知名品牌、首屆消費者最喜愛的100件四川商標、四川省著名商標等,在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
健心公司在其生產的花椒油產品的包裝瓶瓶蓋、瓶底及包裝箱上,將被訴侵權商標標識“湬紅QiuHong”的“湬紅”文字以手寫體形式標注為“湬紅”或“湬紅食品”。
由于“湬紅”系被訴侵權商標標識的主要識別部分,健心公司將該主要識別部分單獨使用在商品上時,具有識別商品和商品來源的作用,屬商標性使用。
“湬紅”屬生僻字,且屬臆造詞,并不具有特定的中文含義,其形態與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黎紅”近似,健心公司在使用中將標識中的漢語拼音舍棄,以手寫體形式在同類商品的包裝瓶及包裝箱上單獨使用“湬紅”文字,屬于對商標的拆分使用,屬不規范使用,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注意到該文字與引證商標文字部分的差別,該行為客觀上易導致消費者對被訴侵權產品與五豐黎紅公司產品的誤認和混淆,對引證商標構成侵權。
經審查,現被訴侵權商標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商標同案涉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為由宣告無效,該事實亦側面證明該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商標。
故一、二審判決對該問題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健心公司在再審申請中主張,多種商品亦存在將商標標識的部分內容拆分后單獨使用在商品上的情形,并以此證明其系對自有商標合理使用,但市場上存在該種行為并不表明該種行為當然具有合法性,故該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最高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不正當競爭問題
根據查明事實,四川省漢源縣花椒油廠自1983年就陸續注冊取得了“黎紅及圖”系列組合商標,并開始生產“黎紅”花椒油。
2010年之后,該廠許可五豐黎紅公司使用案涉商標生產“黎紅”花椒油,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
該產品自1984年以來,獲得多項榮譽。五豐黎紅公司為提高“黎紅”花椒油的知名度,對該商品持續在全國范圍進行了廣告宣傳投入。
上述事實表明,五豐黎紅公司生產銷售的“黎紅”花椒油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知名商品”的認定條件。
“黎紅”花椒油產品容器瓶呈扁形葫蘆狀;瓶貼與容器瓶瓶身相應呈類似葫蘆形,以紅色、黃色為主色,頂部白色,周圍飾有紅色線條,瓶貼正面中部有花椒圖案并在圖案上方配以產品名稱“花椒油”,其余部分有商品商標及其他商品標識;
外包裝箱正、背面及兩個側面自下而上由深紅色、淺紅色、黃色、綠色組成;下部的深紅色占整個包裝設計的約四分之一部分,中間的黃色為包裝設計的主體顏色,包裝的兩邊裝飾有紅色細線條的花紋;
商品名稱“花椒油”為紅色字體位于中間黃色區域;第625086號“黎紅及圖”商標、“黎紅”(紅底白字)商標標注在包裝上部的中間位置。
五豐黎紅公司的黎紅花椒油產品所使用的上述包裝和裝潢經過其長期使用,相關公眾能夠將其與五豐黎紅公司花椒油商品緊密聯系在一起,具有識別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故該包裝、裝潢屬于五豐黎紅公司花椒油產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包裝、裝潢與五豐黎紅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無論是形狀、整體色調,還是細節布局均呈現出高度近似,其設計風格具有一致性,僅在局部、細節或是描述性文字等方面存在差異。
由于普通消費者僅以一般注意力難以注意到上述兩者之間存在的細微差別,結合健心公司對商標標識等的使用情形,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上述兩種商品的提供者產生誤認和混淆,故健心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此,二審判決認定健心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包裝、裝潢侵害五豐黎紅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三)關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二審判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健心公司對五豐黎紅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并結合本案實際,最終判決健心公司停止侵權,并向五豐黎紅公司支付相應賠償款項,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充分,并無不當。健心公司關于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最高院不予支持。
此外,健心公司申請再審主張五豐黎紅公司證據造假的問題,主要是對五豐黎紅公司作為證據提交的容器瓶、瓶貼標簽以及包裝箱等使用時間的真實性存在疑問,因其訴訟主張均基于其懷疑和推理,缺乏充分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對此已結合本案實際給予評判,最高院不予支持;其關于本案應適用專利法規定的主張,以及其依據原國家專利局對其他專利產品外包裝專利設計的專利評價報告,主張二審判決違背“法的可預見性”,屬于健心公司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其主張最高院不予采納。
綜上,裁定如下:
駁回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商標咨詢 電話:182 1095 8705 QQ:210118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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