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商標搶注人是什么,哪些行為算惡意搶注?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9-14 21:18:05
職業商標搶注人并不以正規的生產經營為基礎進行商標注冊,而是以獲利為目的注冊商標。除了靠自己的創意創作的注冊商標外,還有一些是搶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或者注冊和知名商標類似的商標。
在獲得商標核準注冊后,職業商標搶注人并未使用注冊商標用于產品生產經營,而是利用商標權對在電商平臺銷售的使用上述商標的產品發動大規模、持續性投訴,并向已經具備知名度的原品牌公司提出高價收購該注冊商標的意愿,同時多次向品牌產品的授權經銷商發送侵權警告函等等。
在無法達到其目的的情況下,對品牌產品經銷商進行工商投訴、消費欺詐訴訟(非商標侵權訴訟),肆意滋擾相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通過上述種種行為,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當然,這種情況下原品牌通常不會坐以待斃或者妥協退讓的,我國法律也嚴禁這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我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于商標搶注行為一直深惡痛絕,特別是新《商標法》實施后,行政機關和法院明顯加大了對于商標搶注的打擊力度,出現了大量使用第十條一款八項和第四十四條認定商標申請屬于惡意申請的案例。
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
4、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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