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的法制可能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12-24 12:12:04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我國《專利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的法制可能
雖然我國法學界對懲罰性賠償的引入存在諸多爭議,但事實上伴隨著這些爭議,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已經逐步生根發芽,并有繁榮之勢,這為我國《專利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立法經驗。
有學者認為,我國最早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可追溯到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1),該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里加倍支付的利息被認為是一種懲罰性賠償,但該條隨后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可見,這里的加倍利息實質上是遲延履行金制度,是一種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強制措施,與民事損害賠償制度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并不相同。
當然,遲延履行金制度與懲罰性賠償制度從法理上來看確有異曲同工之妙。
通說還是認為,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是我國產生最早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其后的懲罰性賠償規定無不受到它的影響,研究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應以其為起點。
(3該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這里規定增加賠償合同標的額的1倍,超出了消費者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失,被視為懲罰性賠償制度。
但因該條囿于合同責任,不論消費者實際損失大小,僅以合同標的額為基數計算賠償金,現實中難以達到保護消費者、懲罰違法經營者的目的,被學界廣為詬病。
該條直至2013年第二次修正才得以進一步修改完善。
可以說1993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只是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立法起步階段的過渡產物,因為傳統民法責任理論的局限,雙倍賠償原則只具備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一個維形,卻沒有體現其精髓,當時的這項制度無論在理論還是制度上都很不成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影響,此后十多年間我國沿用了這一思路,將懲罰性賠償制度限制在合同責任的領域,立法進展緩慢。
如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8條和第9條規定了在商品房買賣中出賣人故意違約的五種情形下,買受人可以額外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
也有學者認為《合同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約定違約金和定金罰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范疇り,但這兩種違約責任均是基于合同雙方事先的約定或給付為前提,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不應納入懲罰性賠償的范疇。
這種情形一直延續到2008年,以“三聚氰胺”毒奶粉事故爆發為直接誘因,面對當時國內食品安全環境異常嚴峻的局面,可能基于“亂世用重典”的立法思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引人“十倍賠償”制度,并于2009年2月迅速審議通過,當年施行。
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該條雖然仍沿用了合同責任的思想,以合同標的額為基數計算賠償金,但將賠償倍數一下提高至10倍,使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實現了突破性的進展。
同年12月,《侵權責任法》審議通過,該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侵權責任法》首次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概念,但僅將懲罰性賠償置于產品責任一章之下,并非一般性規定,不能適用于其他類型的侵權糾紛案件,只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損害賠償形態。
該條對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的案件范圍、適用的主觀和客觀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未對賠償數額的標準或額度作出規定,“將懲罰性賠償數額(倍數)之決定,委托給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結合具體案情予以裁量”。
為配合《侵權責任法》的施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2013年修正,《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修訂,其中均涉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變化。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49條、第51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與舊法相比提高了賠償倍數,增設了最低賠償標準,尤其是增加了第2款規定,在產品質量造成人身損害的情形下,可基于侵權責任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對延續20年的舊法規定作出全新突破,但仍將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懲罰性賠償計算標準區別對待,前者為3倍且設下限,后者為2倍無下限。
與此類似,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可見,相較舊法同樣增加了侵權責任的適用情形,但一并增設最低賠償標準。
上述三部法律基本構建了我國產品責任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但因《侵權責任法》未予明確規定賠償數額的計算標準,司法實踐中主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判處懲罰性賠償。
但由于不同法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主觀要件、產品類型、損害后果要件以及賠償數額基準等方面存在不同,可能產生竟合與沖突。
リ未能形成和諧的規范群,導致發生嚴重的體系失衡。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也在如火如茶地開展。
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正,首次確立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該法第63條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補償性賠償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此外,《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均已被提上立法議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4年6月6日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76條第2款規定:
“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前款計算的賠償數額的2~3倍確定賠償數額。
2015年12月2日公布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8條第1款規定:
“對于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可知,懲罰性賠償在我國立法中正被逐步接受和正視其適用范圍還將進一步擴展。
尤其是《專利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通道已經打開,只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還需研究完善,并不存在實質的立法障礙。
樂知網 擴展閱讀:
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更多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問題,歡迎咨詢
TEL 182-1095-8705
關鍵詞: 專利侵權 申請專利需要多少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