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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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侵權行為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指行為人因實施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責任的主要特點是以財產性的民事責任形式為主,目的是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和救濟,同時,也體現國家依法對民事違法行為人的制裁。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15條所規定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與《民法通則》的規定基本一致。
實踐中,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人,主要適用“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的責任形式,以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停止侵害
指專利權人依法請求法院對正在實施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予以制止,以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繼續擴大。
指專利權人依法請求法院對正在實施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予以制止,以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繼續擴大。
如 責令侵權人停止生產專利產品、拆除非法生產專利產品的生產設備等。
(二)賠償損失
指侵權人的行為致使專利權人遭受財產損失時,行為人應以自己的財產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指侵權人的行為致使專利權人遭受財產損失時,行為人應以自己的財產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由于專利權的特殊性,當專利權人的權利遭受侵害后,很難客觀地計算出專利權人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
賠償額的三種計算方法:
一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
二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行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是“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賠償額”。
二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行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是“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賠償額”。
《審理專利案件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新《專利法》將這一賠償額已提高到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專利法》第65條對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規則更為明確,根據該條規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遵照的邏輯順序是:
實際損失→侵權所得→許可使用費的倍數→法定賠償額。
(三)消除影響
指當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造成專利權人市場聲譽、商業信譽等無形性損失時,侵權人應承擔非財產性質的一種民事責任。
指當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造成專利權人市場聲譽、商業信譽等無形性損失時,侵權人應承擔非財產性質的一種民事責任。
如由于侵權人的假冒行為,其生產的劣質產品嚴重影響了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市場信譽,那么專利權人除可依法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可依法要求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并登報承認錯誤,以消除侵權行為給專利權人造成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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