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的特殊舉證責任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12-31 16:03:07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侵權訴訟中的特殊舉證責任
(一)專利侵權訴訟中的特殊舉證責任
在一般專利侵權糾紛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在一般專利侵權糾紛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但是在方法專利的侵權糾紛中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專利法》第61條第1款規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其原因在于,當專利侵權糾紛涉及一項方法專利時,由于制造方法只能在產品的制造過程中使用,要求專利權人進入被控侵權人的生產現場調查取證比較困難。
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法律作了這樣的特殊規定。
TRIPs協議第34條對方法專利的保護也有同樣規定,即在專利侵權的民事涉訟中,“如果專利的內容系獲得產品的方法,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被告證明其獲得相同產品的方法不同于該專利方法”。
(二)涉及有關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義務一般情況下,權利人只要提供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利證書,就能說明其合法擁有相應的專利權。
但由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未經實質審查即授予專利權,與發明專利相比,缺乏足夠的法律確定性。
為了維護公眾利益,防止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人過于輕率地提起侵權訴訟,或者利用惡意申請獲得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妨礙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現行《專利法》第61條第2款規定,涉及有關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絕對的、唯一的作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有效的證據,也不能對抗專利復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的終局裁定或判決。
專利權評價報告由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單方作出,只能作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有效的初步證據,具有一定的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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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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