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介紹 ,《知識產權政務服務辦事指南》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7: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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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介紹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 第一條 為方便案件當事人參加行政裁決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線上口頭審理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行政裁決中,通過互聯網在線的方式完成行政裁決案件口頭審理程序。
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與線下口頭審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案件審理以線下審理為原則,線上審理為例外。
國家知識產權局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當事人意愿和技術條件等因素決定是否進行線上口頭審理,以下案件可以適用線上口頭審理:
(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 (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案件; (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 (四)其他適宜采取線上口頭審理的行政裁決案件。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線上口頭審理:
(一)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線上口頭審理或者不具備參與線上口頭審理的技術條件和能力,并書面提出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的; (二)案件疑難復雜、證據繁多,采用線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的; (三)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存在其他不宜適用線上口頭審理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當事人參加線下口頭審理,其他當事人可以繼續參加線上口頭審理。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線上口頭審理,應當在口審至少5個工作日前告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線上口頭審理的具體時間、程序、權利義務、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第六條 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已通知線上口頭審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線上口頭審理時,應當驗證當事人的身份;確有必要的,應當在線下進一步核實身份。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組織當事人開展線上證據交換,通過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舉證、質證等程序。
審理時發現需要通過線下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可以在線上口頭審理后在線下安排核對、查驗。
第九條 適用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權利。
已采取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口頭審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不適用線上口頭審理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轉為線下口頭審理。
已完成的線上口頭審理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安排線上口頭審理庭。
案件合議組成員及席位名稱等應當在視頻畫面合理區域。
參加線上口頭審理的其他人員,應當選擇安靜、無干擾、光線適宜、網絡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不得在可能影響線上口頭審理音頻視頻效果或者有損審理嚴肅性的場所參加。
必要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參加人員到指定場所參加線上口頭審理。
第十一條 參加線上口頭審理人員應當遵守口頭審理紀律。
除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等不可抗力原因外,當事人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處理。
第十二條 證人通過線上方式參加的,不得旁聽案件審理。
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應在場,需要證人對質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對證人線上參加口頭審理提出異議,并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的,應當要求證人在線下作證。
檢驗鑒定機構人員等參加線上口頭審理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適用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公告線上口頭審理的時間。
對涉及個人隱私等情形的行政裁決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線上口頭審理的,線上口頭審理過程可以不予公開。
第十四條 開展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或者書面確認、電子簽章等方式,確認和簽收調解協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案件材料。
在調解、證據交換、口頭審理等環節同步形成的電子筆錄,經當事人核對確認后,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開展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利用技術手段隨案同步生成口審筆錄電子檔案。
電子檔案的立卷、歸檔、存儲、利用等,按照檔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開展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存在紙質卷宗材料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立卷、歸檔和保存。
第十六條 參加線上口頭審理的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錄制、截取、傳播涉及線上口頭審理過程的音頻視頻、圖文資料。
除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公開的以外,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披露、傳播和使用線上口頭審理的數據信息。
《知識產權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介紹
為貫徹關于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有關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工作要求,推動政務服務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實現政務服務方便快捷、公平普惠、優質高效,國家知識產權局編制《知識產權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第二批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的介紹
第二批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指導案例 指導案例6號 浙江省溫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重復侵犯“三維包裝機的傳動機構”專利權案 案件要點 對于行為人侵犯他人專利權,在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未停止侵權行為,就同一專利權持續或者再次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據地方性法規直接認定為重復侵權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7日,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投訴郭某侵犯其擁有的“三維包裝機的傳動裝置”(專利號為ZL202220913636。X)實用新型專利。
2022年11月12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郭某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郭某未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7月1日,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投訴郭某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侵犯其同一專利權。
2022年9月4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
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法院駁回郭某訴訟請求。
郭某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后撤回。
2022年2月26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對郭某涉嫌重復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根據相關行政裁決和裁判文書,認定郭某實施的侵權行為構成重復侵權。
處罰決定 當事人郭某重復侵犯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擁有的“三維包裝機的傳動裝置”(專利號為ZL202220913636。X)專利權的行為,構成《浙江省專利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重復侵權行為。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該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指導意義 本案是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的適用。
現行《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未作規定。
部門規章《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于重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請求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目前,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廣東、重慶、四川、貴州、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規定對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在實踐中出現的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被請求人未停止侵權行為,持續或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情形,可以適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的規定予以規制,即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當事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作出行政裁決后,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可根據地方性法規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指導案例7號 山東省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件要點 回收舊啤酒瓶再利用,灌裝與商標權利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并重新投入市場進行銷售,但未對啤酒瓶上他人注冊商標的浮雕文字進行有效遮擋,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青島啤酒(榮成)有限公司向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反映威海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侵犯“青島啤酒TSINGTAO”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32類“啤酒”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304176號“青島啤酒”商標和第1351701號“TSINGTAO”商標。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啤酒酒瓶瓶頸處均有“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
當事人按照行業慣例長期使用回收的舊酒瓶作為自己的啤酒容器,其中600ml舊酒瓶中包括瓶頸烙有“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青島啤酒瓶,但在使用過程中貼上自己的商標及包裝進行銷售,沒有對瓶頸上“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進行有效遮擋。
處罰決定 當事人在從事啤酒生產銷售過程中,使用其回收的帶有“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啤酒瓶作為其啤酒容器,在將青島啤酒酒瓶原有的紙質標簽清洗后,貼上自己的商標及包裝進行銷售,卻沒有對酒瓶瓶頸處的“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進行有效遮擋,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或者當事人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特定聯系產生誤認,對“青島啤酒”“TSINGTAO”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了損害,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辦案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本案涉及回收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容器進行再利用領域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
根據國家資源循環利用政策和行業慣例,允許對玻璃容器回收再利用,但還應當依法使用。
利用回收他人的容器進行重新灌裝銷售的,往往是與權利人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如果不對容器上難以去除的浮雕文字等標識進行有效遮擋就再次投入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或商品生產者與容器上注冊商標權利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聯系產生誤認,從而對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應該予以制止和糾正。
本案明確認定利用回收的舊啤酒瓶罐裝啤酒銷售但未對原商標標識進行有效遮擋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解決了類似案件認定難、定性依據條款不明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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