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知識產權業務“一窗通辦”的通知》,《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9:4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關于推進知識產權業務“一窗通辦”的通知》解讀 ,《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講解。
《關于推進知識產權業務“一窗通辦”的通知》解讀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規范地方專利商標業務窗口名稱 穩步推進知識產權業務“一窗通辦”的通知》(下稱《通知》),推動知識產權業務受理“一窗通辦”,規范對外窗口名稱。
“一窗通辦”將如何釋放知識產權機構改革的綜合管理效能,更大程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通知》進行深入解讀。
問:《通知》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歷史性重構,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順利完成,集中統一管理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大力推動商標、專利、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各類型知識產權職能融合、業務協同,更好發揮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效能,是推動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的內在要求。
目前,全國共有34個專利代辦處,212個地方商標受理窗口。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照“穩妥有序、統籌兼顧、分類指導、融合發展”的原則,分“兩步走”穩妥推進地方業務窗口整合優化工作。
第一步,規范對外窗口名稱標識,率先推動省級知識產權部門業務受理窗口“一窗通辦”。
第二步,統籌優化市縣窗口布局,逐步推進專利商標業務融合,提升窗口服務效能。
問:《通知》主要部署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通知》主要部署了穩步推進知識產權業務受理“一窗通辦”、規范地方業務窗口對外名稱兩方面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級知識產權局按照統一部署,統籌推進區域內專利商標受理窗口整合工作。
一是對于同一個機構在同一個城市同時承擔專利代辦和商標受理業務委托的,應盡快實現同一地點辦公、同一窗口受理,“一窗通辦”。
二是對于在同一個城市專利代辦和商標受理由不同機構承擔,且辦公地點不同的,應積極協調,創造條件,力爭早日實現“一窗通辦”。
三是對于尚未開展商標受理業務的省級知識產權局,要結合自身實際,統籌窗口服務資源,推動設立綜合性窗口,按程序及時提出開展商標受理業務申請。
需要說明的是,專利代辦處位于省會城市的,不與省會城市設立的商標受理窗口進行整合,應當按程序由省級知識產權部門及時提出開展商標受理業務申請。
在規范地方業務窗口對外名稱方面,《通知》提出統一命名規則:一是對于同時開展專利商標受理業務的綜合性窗口,名稱應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業務受理窗口”(××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城市名)。
二是對于僅承擔專利或商標受理業務的窗口,名稱應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或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區或自貿區、新區名)。
《通知》明確上述地名原則上不含“省、市、縣、區”等行政區劃字樣,自貿區、新區等非行政區可以使用規范簡稱,如武漢自貿區、沈撫新區。
問:《通知》對于原商標受理窗口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受理窗口(受理點)管理有不少新變化,請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答:對于已設立的212個地方商標受理窗口,商標局將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委托協議書》,明確委托主體、委托事項、委托要求、違約責任、委托期限等內容。
已設立的11個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受理點整合為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按《通知》要求報送《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申請表》,商標局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委托協議書》。
各省級知識產權局組織《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委托協議書》的報送工作,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公告全國專利商標業務受理窗口信息后一個月內,將各省地方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的《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委托協議書》(須蓋章及簽字、一式兩份)統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承擔知識產權管理或服務職能的部門或機構擬設立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的,須填寫《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申請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意見后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經審核確有設立必要且具備運行條件的,商標局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委托協議書》,待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后開展業務。
需要說明的是,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統一納入所有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的委托事項范圍,不再單獨申請。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講解
問題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2022年12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
2022年9月1日,《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施行,明確了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022年12月24日,發展改革委、銀行牽頭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明確將知識產權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重點領域。
問題二:制定出臺《規定》有哪些現實需求? 當前,知識產權領域存在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費用減繳等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仍然比較突出。
例如,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排查工作中發現,存在個人注冊多家資本低、無聯系方式、無參保人員、無實繳出資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專利申請后,又通過快速撤回專利申請、注銷公司等方式逃避處罰的行為;在商標審查審理工作中發現,存在商標權人通過提交偽造的發票、虛假的合同以及偽造的產品包裝信息等企圖證明商標使用的行為。
《規定》的制定出臺具有緊迫的現實需要。
問題三:《規定》將哪些行為列為失信行為? 《規定》第六條明確,依法依規將六種具體行為列為失信行為,分別是: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
同時,《規定》進一步明確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能夠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認定為失信行為,以進一步引導非正常專利申請人積極糾錯。
問題四:《規定》將對失信主體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規定》第九條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從信用管理角度出發,對失信主體實施不減損權益、不增加義務的六種具體管理措施,分別是: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對專利、商標有關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資格,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規定》同時明確失信行為的認定程序、認定文書、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問題五:《規定》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主體合法權益?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認定失信行為所依據的文書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啟動程序,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當事人也可及時主動申請更正。
問題六: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消除后果,《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了對失信主體有效懲戒,又給予了主體重塑信用、彌補過失的機會。
《規定》明確,主體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滿六個月,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消除有關后果,且沒有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
同時,《規定》也對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予以明確。
通過信用修復程序,失信主體最短在被實施六個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問題七:《規定》中關于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部分的規定與《管理辦法》之間的關系是怎么樣的? 《管理辦法》是在原工商、質檢、食藥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基礎上整合形成的統一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立足自身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工作職責,在《規定》實施過程中做好與《管理辦法》的銜接和落實。
問題八:《規定》中關于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如何開展? 除對失信行為實施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工作都是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規定》明確信用激勵、信用承諾以及信用評價的工作思路,繼續推進相關工作探索開展。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講解
為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2—2035年)》及《“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關于知識產權領域誠信體系建設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依法依規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切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試行)》)。
現就《管理規定(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1月2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2—2035年)》,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共和國專利法》《中華共和國商標法》《中華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華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開展失信懲戒、守信激勵、信用承諾、信用評價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行政、協同共治、過懲相當、保護權益原則,著力推動信用管理長效機制建設。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負責協調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一)協調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法依規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監管; (二)協調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局失信行為認定、失信懲戒、守信激勵、信用承諾、信用評價等工作; (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有關工作,組織細化編制知識產權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 (四)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歸集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單位信用信息。
第五條 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及代理監管相關工作的部門、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行為認定,報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實施管理措施; (四)依職責組織開展信用監管、守信激勵、信用承諾、信用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為認定及管理措施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依規將下列行為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依據《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若干規定》確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二)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三)違反法律、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 (四)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 (五)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 (六)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 (七)其他被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且應被認定為失信的行為。
第七條 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及代理監管相關工作的部門、單位依據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和行政確認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認定失信行為:
(一)依據非正常申請專利駁回通知書,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失信行為; (二)依據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駁回通知書,認定從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失信行為; (三)依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從事違法專利、商標代理失信行為; (四)依據作出的行政確認,認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注冊申請、專利申請過程中存在的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失信行為; (五)依據作出的行政確認,認定專利代理審批以及專利商標質押登記、專利費用減繳等過程中適用信用承諾制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失信行為; (六)依據行政裁決決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失信行為。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失信主體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 (二)對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 (三)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 (四)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參評、獲獎資格; (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政策文件應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九條 相關部門、單位認定失信行為后填寫失信信息匯總表,附相關失信行為認定文書,于五個工作日內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司。
知識產權保護司在收到相關部門、單位報送的失信信息匯總表并初步核查后,于五個工作日內向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等部門和單位通報,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同步公示,各部門和單位對失信主體實施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為認定文書作出之日起計算,期滿解除相應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政策文件對實施管理措施規定了更長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失信主體實施管理措施未滿一年,該失信主體再次被認定實施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失信行為的,該失信主體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為的管理和公示期結束之日起順延,最長不超過三年。
同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多個部門、單位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主體,管理和公示期順延,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單位認定失信行為所依據的文書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應于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司。
知識產權保護司收到相關信息并初步核查后,于三個工作日內向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等部門和單位通報,同時停止公示,各部門和單位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保護司可將失信信息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供參考使用。
第三章 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實施下列失信行為的主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且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二)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嚴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公信力的。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移出等程序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44號令)辦理。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和單位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實施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及時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司收到相關部門報送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后,于五個工作日內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同步公示,公示期與管理期一致。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政策文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 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和單位對連續三年守信情況良好的主體,可視情況采取激勵措施,包括:
(一)在行政審批、項目核準等工作中,提供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等便利服務; (二)在專項資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專利優先審查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指導地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在專利預審備案中優先審批; (四)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工作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等。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專利質押登記,專利費用減繳以及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諾制辦理,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開。
第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需要,推動形成相關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規范,推動開展信用評價,明確評價指標、評價體系、信息采集規范等,對信用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金融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等積極利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評價結果;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資質證明、項目申報等活動中積極、主動應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評價結果。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主體合法權益,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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