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名“喜多屋”商標侵權案介紹,企業在巴基斯坦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13: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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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名“喜多屋”商標侵權案介紹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對孫某起訴北京喜多屋餐飲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喜多屋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二被告侵犯了孫某享有的“喜多屋”圖文組合注冊商標專用權,二被告需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8.5萬余元。
孫某訴稱,其依法享有“喜多屋”圖文組合注冊商標,同時其經營的“喜多屋”品牌深受消費者喜愛。
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喜多屋”作為企業字號注冊使用,相關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二被告辯稱,“喜多屋”是日語中的“商品”固有名稱,顯著性差,涉案商標知名度低、影響力弱,喜多屋分公司使用“喜多屋”字樣并無攀附涉案商標的主觀意圖,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或混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其顯著部分為“喜多屋”文字,喜多屋分公司使用的“喜多屋”標識與涉案商標文字部分的讀音、字形、排列方式上一致,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喜多屋亞洲菜”標識中的顯著部分為“喜多屋”字樣,與涉案商標亦屬于近似標識。
因此,喜多屋分公司的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不過,法院認定二被告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企業在巴基斯坦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巴基斯坦知識產權立法相對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巴基斯坦知識產權組織法案2012》《專利法2000》《版權法1962》(2000年修訂)、《商標法2001》《植物育種者權法2022》《外觀設計法2000》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2000》。
巴基斯坦是世貿組織成員國之一,簽署了TRIPS協定,但是加入的其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卻并不多,目前有《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及《世界版權公約》。
巴基斯坦專利的保護主體是指專利登記簿中登記的專利權人,以及獲專利主管部門授權的在冊的相關利益主體。
對于涉及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而言,在受雇過程中創造的發明不會自動分配給雇主,除非有具體的協議或者雇主須證明在不使用雇主的設施、設備等必要的情況下,發明是不可能被創造出來的,這項發明才能歸雇主所有。
與大多數國家類似,授予專利權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應用性。
在巴基斯坦專利審查實踐中,常見的不符合創造性條件的一些例子包括改變尺寸、使產品便攜、部件的倒轉、材料的變化,或僅僅通過替換等效的部分或功能。
巴基斯坦還有關于增補專利的規定,如果一項發明的效用是改進或進一步發展申請人已經獲得專利保護的另一項發明,那么就可以申請增補專利,只有原專利權人才能申請增補專利。
增補專利與基本專利有一定的依附性,它隨基本專利的撤銷而撤銷。
只有在增補專利的申請文件提交時間與基本專利的時間相同或晚于基本專利申請文件的時間時,該件專利才可以被授權為增補專利。
增補專利獲得授權后有效期與基本專利有效期一致,其有效期直到基本專利停止生效為止。
如果基本專利的期限延長,則增補專利的期限也可以相應地延長。
基本專利如果被撤銷,則法院或專利主管部門(視情況而定)可以將其增補專利轉變為獨立的基本專利,該增補專利將作為獨立專利繼續有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巴基斯坦沒有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專利申請的渠道,作為外國申請人在巴基斯坦申請專利時,需提供的文件包括:申請人收到的關于對外國申請進行的任何審查的文件的副本,根據外國申請授予的專利副本,以及任何拒絕外國申請的最終決定的文件副本。
當專利申請被巴基斯坦專利局決定授權后將進行公開,并提供四個月的異議期,第三方可以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反對授予專利權。
如果任何利益相關人在四個月內沒有異議,或者任何異議申請均被拒絕,則專利局將對專利進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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