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引起的知識產權版權糾紛講解,《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22:2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員工離職引起的知識產權版權糾紛講解,《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講解。
員工離職引起的知識產權版權糾紛講解
實踐中,員工離職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較為常見,當員工入職的新單位推出與原單位類似的產品時,原單位就會質疑相關員工是否使用原單位的技術。
這其中,對于軟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既可基于著作權保護,也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在兩種權利的侵權判斷時,均基于“接觸+實質性相似-合法來源”的基本思路。
但是,作為權利人,在就兩種權利進行主張時,所承擔的舉證義務并不盡相同。
筆者結合一起訴訟進行詳細說明。
員工A從原單位B公司離職后,加入同業內具有領先地位的新單位C公司,員工A在兩家公司均負責同類型醫用軟件的開發。
原單位B公司先后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侵犯軟件著作權及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員工A及新單位C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員工A及新單位C公司分別委托了不同律所的律師代理,經被告員工A及新單位C公司的律師在庭前會議的抗辯以及與法官的多次溝通,兩訴訟均以原告撤訴方式結案。
該案中,原告首先以軟件著作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提交的證據包括其著作權登記證書,原告單位、被告單位產品的多份手冊,被告單位其 款軟件的安裝包等。
不過,鑒于原告自身提交多份著作權登記證書,且其確認其分別對應不同軟件版本,原告多份產品手冊封面所標注的版本號、完成時間也不相同,加上被告單位產品的多份手冊也均屬于不同版本,原告又以基本相同的證據,提起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
對于著作權侵權,原告至少需先明確自己的權利基礎、被訴軟件的具體版本、原被告兩款軟件在呈現的功能、效果上的極高相似性等,在此基礎上,方才有權請求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或責令被告方提交被訴軟件的源代碼,以進行侵權比對。
對于商業秘密侵權,原告則需明確其所主張的密點,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該案中,原告在兩個訴訟的訴訟材料及庭前會議中均未清楚指明自身的權利基礎、被訴產品等,特別是,在商業秘密案件中,被告方特別向法官說明,原告已基于基本相同的證據提起軟件著作權訴訟。
基于同一知識產權,通過兩件訴訟,請求獲得兩份賠償的行為并不適當。
在原告未能說明所主張的密點以及與軟件著作權案件中所主張內容的區別的情況下,法官支持被告方主張,并當庭向原告釋明。
在庭前會議結束后,原告撤回商業秘密訴訟。
在繼續進行的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被告單位C公司提交了與案外人簽訂的委托開發合同及費用支付憑證,用以證明被告單位已花費數千萬元開發被訴軟件的初始版本,既無理由、也無必要采用原告的代碼。
另外,近幾年來,被訴軟件已經歷過多個版本的更替。
在被告提交以上信息的基礎上,原告提出追加案外單位為被告,并請求法院前往安裝被告軟件的單位進行證據保全。
基于原告的上述請求,法官再次組織原被告談話,并在談話過程中希望被告能夠主動提交源代碼。
但是,對于原告增加案外人作為被告的請求,其想查清的是案外人提供給被告單位的代碼是否侵權;而對于證據保全申請,使用方使用的代碼已是經更新后的版本,且僅有目標代碼。
被告人認為,在原告不能明確訴訟主張、盡到充分舉證義務的情況下,被告并不清楚該提交哪個版本的源代碼,舉證責任也不應轉移至被告。
最終,原告也撤回該訴訟。
《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講解
1。有關文件的修訂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大力推進專利行政保護規范化建設。
本輪機構改革前,先后制定了《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試行)》《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證據規則(試行)》《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指引(試行)》《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指南(試行)》《專利執法行政應訴指引(試行)》《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等文件,有效規范了執法工作,提升了辦案水平。
文件印發后得到地方局和社會公眾的普遍好評。
2。《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制定的依據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內容? 《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獎酬職務發明創造等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等專利糾紛及專利侵權賠償額進行調解。
《指南》對多年來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的有益經驗與做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和總結,結合案例進行了詳細講解,并附錄調解專利糾紛案件文書參考文本,便于辦案人員使用。
《指南》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概述。
明確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涉及專利且不屬于專利侵權糾紛的爭議,在各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快速解決糾紛的行為。
二是調解專利糾紛的程序。
明確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工作包括受理、立案、調解、結案等幾個環節,詳細介紹了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條件、請求調解時應當提交的材料、材料的送達、證據審查、調解方式、調解筆錄、結案方式等內容。
三是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實務。
《指南》第三至七章,結合案例從實務操作角度詳細講解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獎酬糾紛,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等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并給出調解專利糾紛案件文書參考文本。
3。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與調解專利糾紛案件的區別? 雖然兩種行政行為的對象都是專利糾紛,但二者存在以下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為屬行政裁決,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結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調解專利糾紛行為屬行政調解,當事人不能申請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處理對象不同。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的對象是專利侵權民事糾紛;調解專利糾紛的對象是包括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獎酬糾紛,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以及其他專利糾紛。
三是程序不同。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申請啟動后,申請人可以撤銷申請,被申請人不能撤銷;調解專利糾紛依申請啟動后,任何一方拒絕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調解活動即可終止。
四是處理結果效力不同。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服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訴訟不履行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專利糾紛調解的結果不具強制性,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4。《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指南》共有五章十八節,分別就基本概念、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辦案程序、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案件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制定了不同情形下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的認定標準,同時附錄了執法辦案文書表格。
辦案程序則涵蓋了案件來源、立案、調查、執行、結案等每個執法環節,包括內部審批、審核及外部調查、處罰等程序及注意事項。
該部分是促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保證程序合法的重要內容。
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的認定標準部分對違法行為的種類和情形進行了詳細的分類。
在該部分中每種違法情形都有相應的案例參考,使執法人員能夠對違法行為的實體認定有直觀感受,便于其盡快熟悉掌握業務。
5。與之前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相比,《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的內容主要有哪些修訂?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是在《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試行)》《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三個文件的基礎上,按照“嚴格程序,能融盡融”“細化認定,應列必列”的原則,對已有內容進行梳理、整合,對欠缺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對前后不一致或執法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調整、修改,對容易出現混淆、錯誤的地方著重強調后形成的執法規范。
新制定的《指南》內容更為系統、完整,具有較強的邏輯性、條理性、可操作性,可以作為專利執法人員的“操作手冊”,便于查詢,易于掌握。
7。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專利行為有何區別? 日常生活中,社會公眾容易對假冒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產生混淆。
雖然兩者都是違法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但二者有較大區別。
一是適用法律不同。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其行為表現核心是采用了與專利產品相同的技術或設計。
認定專利侵權行為適用的法條是《專利法》第十一條。
假冒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
其行為表現核心是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了不合法的專利標識,一般情況下與他人的專利技術無關;只有未經許可標注他人合法有效的專利標識的情況下,才與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設計相關。
認定假冒專利行為適用的法條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由此可以看出兩者的判斷標準不同,對兩者的認定應根據各自適用的法條獨立進行。
假冒專利行為與侵犯專利權行為并無必然聯系。
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不以侵犯專利權為必要條件,單純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或構成假冒專利罪。
二是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假冒專利一般會承擔行政責任,即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專利執法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情形嚴重的假冒專利行為,還會構成假冒專利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未經許可標注了他人的專利號,則承擔行政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專利侵權而言,侵權方應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是法律性質和救濟途徑不同。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是專利執法部門依職權進行的單方面具體行政行為。
專利執法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后,可以主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決定,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專利侵權行為而言,專利執法部門是依申請居間處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其性質屬于行政裁決,當事人對該行政裁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假冒專利行為,任何人都可以舉報;對于專利侵權行為,只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才能提出行政裁決請求。
訂立著作權合同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是著作權審判中的常見案件類型,且法律關系復雜,審理難度較大。
據北京知產法院統計,近年來,此類案件數量增長加快。
為深入推進落實“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通過有效的法治宣傳回饋社會,促進行業自律,防范交易風險,北京知產法院通報該類案件的審理情況,并邀請包括榮信達影視公司董事長李小婉在內的行業代表,對從業者進行風險提示。
據北京知產法院宋魚水介紹,該院共受理非軟件類著作權合同糾紛二審案件319件,審結297件,其中發回重審4件,改判21件。
案件總體數量雖然不多,但近三年增長加快,這也側面反映出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加速發展的態勢。
同時,著作權合同案件當中,委托創作合同是最常見的類型,另外有一類涉影視制作類合同往往標的額較大,社會關注度高,且涉及行政審批和行業規則,疑難復雜問題集中。
合同中驗收標準應可量化 針對委托創作合同,法官李志峰提示,在已有作品基礎上進行二次創作,需要重點關注是否獲得原作品權利人授權。
為防止原作品權利人“一女二嫁”,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權利保證條款。
此外,李志峰還建議,委托創作合同中驗收標準的約定應當盡量具體化、可檢驗。
“實踐中,約定以‘委托人滿意’‘受托人修改直至委托人滿意’等作為驗收標準,相關修改要求難以具體化,一旦發生爭議,雙方均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李志峰說。
宋鵬還表示,如需要變更合同履行方式,各方應協商一致,并保留相關證據。
未經其他方同意,擅自變更合同履行方式,嚴重背離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影視劇制作中不可預期的因素很多,清晰約定合同無法履行時的處理方法,對于避免合同條款解釋的爭議、減少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應約定行政審批義務方和時間節點 影視劇創作涉及行政審批事項較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
在該院審理的一起光影魔方傳媒中心與宏景公司合作創作合同糾紛案中,雙方約定光影魔方傳媒中心負責劇本拍攝備案和審查通過,獲得國家出版電影電視廣播總局的公映許可證,及辦理有關影片送審、取得放映許可證的相關手續。
光影魔方公司直到本案一審結束后才完成劇本的拍攝備案。
對此,法院認為,雙方《合作拍攝合同》中約定了開拍時間,光影魔方公司應在該日期前取得拍攝備案。
光影魔方公司遲延履行該項義務,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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